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1. 少年受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並另受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定其應執行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執行其一,或併執行之。 這條法規說明了少年受保安處分和受保護處分的情況下,少年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其中一個或同時執行兩者。具體的情況就是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規定,少年法院受到保安處分和保護處分的決定,然後根據這個決定來執行必要的處分。 2.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前項或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這條法規說明了在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的情況下,除非依據前項或本法第46條的規定處理,否則應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一的相關規定來執行。如果保護處分和保安處分同時存在,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參考資料:《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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