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依修正後本法規定得為抗告,其確定在修正施行前者,仍不得抗告;其確定在修正施行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根據該條的內容,它規定了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不得抗告的裁定,根據本法修正後的規定可以進行抗告。然而,如果該確定是在修正施行前作出的,仍然不得進行抗告;如果是在修正施行後作出的確定,則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具體關於這方面的範例,可以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特別是修正施行後的案例以及相關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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