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16471 號
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依現行第 3 條第 2 款 1 目至第 4 目事由移送或請求尚未終結事件之處理方式
主旨
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對於僅依現行法第 3 條第 2 款1 目至第 4 目事由移送或請求尚未終結之事件,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以維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立法院 108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之旨揭法案(下稱少事法),已刪除現行法前揭條文所定「(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規定,自修正公布後生效之日起,法院對於僅依各該目移送或請求之少年事件,已無管轄權。
二、為利及時因應,妥適保障少年權益,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僅依現行少事法第 3 條第 2 款第 1 目至第 4 目規定移送或請求之少年事件,自修正公布後生效之日起,應視其進行情形(含裁定交付觀察者),分別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收容中之少年並應立即釋放。
(二)前揭事件經裁定交付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修正公布後生效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並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三)前二點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修正公布後生效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四)前二項執行事件之免予或中止執行,由調查保護室依少年法庭法官之批示,以行政報結方式處理,並於結案後函告個案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知悉。
(五)前述(一)、(二)點所示少年及其家庭於有必要時,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及第68 條規定,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或辦理追蹤輔導;如認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少年有未獲照顧之虞者,應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以維少年權益。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