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2904 號
要旨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或對保護處分執行結束以及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促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後續作業事宜
主旨
檢送南投縣政府 107 年 8 月 16 日府社工字第 1070186683 號函影本1 份,供辦理少年事件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南投縣政府前開函略以,該府發現有未滿 18 歲兒少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機構安置結束後,仍暫留該縣繼續求學或工作,雖各縣市政府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 68 條辦理後續追蹤,但該府依同法第 67 條規定,應持續對該兒少及其家庭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爰請各地方政府檢視現有各法院或機構通知已經結案但仍留該縣之兒少個案,轉介該府辦理後續追蹤事宜,並副知本廳及該府轄管收容司法安置兒少之機構。
二、為維護兒少權益,貴院處理少年事件,或對保護處分執行結束(含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免除、停止)以及交付轉介輔導之兒少及其家庭,如認為有促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兒少福權法第 67 條、第 68 條及第 73 條等規定辦理之必要時(例如提供福利服務、就學、就業、自立生活等資源、後續追蹤輔導等),建請參酌旨揭函文妥處或與相關機關溝通。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