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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2864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少年保護官聲請免除執行安置輔導處分,或少年法庭受理安置處所、少年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者所提前開聲請時,應同步函知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處所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

主旨

少年保護官提出免除執行安置輔導處分之聲請,或少年法庭受理安置輔導處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提出之前開聲請時,應同步函知受安置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處所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以利及時安排少年轉銜及追蹤輔導等事宜,請查照。

說明

為維護受安置少年之權益,參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2 第 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第 68 條、第 73 條等規定意旨,以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8 年 11 月 19 日召開之「108 年度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暨少年自立生活服務第 2 次聯繫會報」就討論事項案由一所為決議(詳附件會議紀錄第 3 頁至第 5頁),請轉知所屬少年保護官及少年法庭辦理如旨揭。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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