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兒少進入少年法庭程序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仍應持續提供必要福利服務,得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Q · 孩子進少年法庭後,社政服務還會繼續嗎?
會。本條規定社政必須持續服務
依兒少權法第 67 條,孩子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後(不論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仍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包括家庭支持、心理輔導、經濟協助、親職教育、轉介法律扶助等。第二項並允許主管機關得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家屬可向戶籍地或居住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兒少保護科書面申請啟動。
很多人以為一個孩子或少年「進了少年法庭」之後,他就變成「司法機關的事」,社政體系就退場了。這條規定推翻這個直覺。少年事件處理法和兒少福利法不是兩條平行線,是兩條交織的線。一個少年因為打架、偷竊或其他原因被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時,地方政府的兒少福利服務不能因此中斷,反而要「持續」提供。這背後的邏輯很重要:進入司法程序的少年,往往就是兒少福利體系沒接住的孩子。讓社工繼續陪伴他和他的家庭,比讓他在司法程序中孤立無援更能讓他走出來。但太多人不知道有這條,當孩子捲入少年事件時家屬自己摸索著走法庭流程,沒人告訴他們可以同時請社政提供福利支援。
兒少權法第 67 條為少年司法與兒少福利銜接條款,規範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於程序進行中至結束後仍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並允許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建立社政與司法雙軌支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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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三個方向同時啟動:一、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02-66328282)申請少年事件辯護律師;二、依兒少權法第 67 條向縣市政府社會局兒少保護科申請持續性福利服務;三、主動聯繫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說明家庭狀況。內行人提示:第二項是大多數家屬不知道但極為有用的資源,社工的家庭支持紀錄會直接影響法庭的最終裁定方向。
在合理範圍內會。社政與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有合法的資訊共享機制,目的是讓服務更精準。但依兒少權法第 66 條保密義務限制,僅限於必要範圍。內行人提示:你可以詢問承辦社工「會分享哪些資訊給少年法庭」,這是你的知情權,也讓你能更精準決定談話內容。
規定少年進入少年法庭程序後,地方政府社會局必須持續提供福利服務,不能因案件移交司法就退場。本條打破「進司法則退社政」的本能直覺,承認少年事件本質上是社會復歸工程。實務上家屬可向縣市政府社會局兒少保護科書面申請啟動本條服務。
包含家庭支持、心理輔導、經濟協助、親職教育、轉介法律扶助等綜合性服務,從少年事件啟動到結束後追蹤輔導期都不中斷。
保護事件是 12-18 歲虞犯或輕罪,走少年法庭裁定保護處分;刑事案件是 14-18 歲犯重罪,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兩者都觸發本條義務。
依兒少權法,直轄市指六都社會局、縣(市)指地方政府社會處(局),承辦科室是兒少保護科或兒童及少年福利科。中央督導機關是衛福部社家署。
向戶籍地或居住地縣市政府社會局兒少保護科正式書面申請依本條提供持續性福利服務,要求書面受理紀錄並請社工製作服務計畫。
申請後可要求書面服務計畫、定期訪視紀錄、轉介證明文件等,這些紀錄可同時提交少年法庭作為家庭支持證明。
社會局可委託如家扶基金會、世界展望會等兒少福利機構提供實際服務,公部門負責督導與經費。
可能會。少年法庭和保護官在裁定時會評估家庭支持系統,主動配合社政通常為正向因素,全面拒絕可能影響裁定結果。
67 是社政持續服務的法源,42 是少年法庭交付保護處分的種類規定。前者是行政義務,後者是司法處分。兩者並行不替代。
持續性服務是 67 條的特殊義務,針對進入少年司法程序的個案;一般服務面向所有兒少。前者強制、後者依需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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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仍應提供所必要之福利服務,不因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入司法程序而中斷,爰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所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指在處理程序中及執行程序中者,併予敘明。
將原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仍應提供所必要之福利服務,不因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入司法程序而中斷,爰增訂本條。 三、第一項所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指在處理程序中及執行程序中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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