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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2. 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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