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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2.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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