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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6 條

  1. 1.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2. 2.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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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66 條建立兒少保護案件雙重盾牌:主管機關應建立個案資料定期追蹤評估,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與隱私應保密,非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Q · 社工、老師知道我家的事,能告訴別人嗎?

依兒少法第 66 條,因職務知悉之兒少及家庭秘密、隱私及所製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對象包含社工、警察、教師、醫護、機構員工等所有體系內職務人員。保密義務不因離職、退休或機構結束而消滅,終身有效。違反者依第 97 條處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罰鍰,公務員另涉刑法第 132 條洩密罪。

白話解讀

你家隔壁那個小孩疑似被打,鄰居們竊竊私語,社工來來去去。三個月後街坊好像有人在臉書貼文「聽說那家爸爸被列管了,社工寫了報告...」。這條法律就是專門斬斷這條八卦鏈的剪刀。所有因為職務知道兒少和家庭隱私的人,社工、警察、學校老師、醫護、機構員工,全部都被一條保密義務綁住。不是「最好不要說」,是「不能說」,否則違反第97條會被罰六萬到三十萬,嚴重的還會吃公務員洩密罪。但這條同時也是政府對自己的要求:所有保護、安置、訪視、評估的紀錄都必須建檔並定期追蹤評估,不能做完就丟。它確保兒少進入體系後不會被遺忘,又確保進入體系的代價不是隱私被公開傳閱。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6 條為兒少保護體系的核心保密與建檔條款,建立雙重義務:第一項要求主管機關對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之兒少及家庭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第二項要求所有因職務知悉之秘密、隱私及文書終身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把我家狀況告訴學校老師,這算洩密嗎?

看情況。如果是為了協助孩子在學校的安全與適應,且資訊揭露範圍最小化,屬於職務上的合理協同,通常不算違法。但若社工把無關的家庭隱私告訴和孩子無關的教職員,那就違反保密義務。內行人提示:社工跨單位協作有「保密例外」的界線,可以要求機關出示資訊共享協議或書面同意書,沒有這些文件就轉述就有問題。

Q2個案結案幾年後社工還能談論這個案子嗎?

不行。本條保密義務在法律上沒有時間上限。即使案件結案、社工離職、機構解散,所有因職務取得的資訊終身受保密義務拘束。曾發生退休社工出書寫個案經歷被告的案例。內行人提示:若你是個案當事人發現舊個案被討論,即使事過境遷仍可提出申訴,民事損害賠償的時效是「從你知道洩密那一刻」起算 2 年,不是從洩密發生時起算。

Q3兒少法第 66 條保密義務是什麼?

規範社工、警察、教師、醫護、機構員工等職務人員,對因職務知悉之兒少及家庭秘密、隱私及文書終身保密,是兒少保護體系的核心紀律。

Q4什麼是「正當理由」的洩漏例外?

包括配合司法調查、法定通報義務、跨機關協作授權範圍內、當事人本人同意或申請查閱自身資料等。例外要件由法院嚴格認定,主觀「為了公益」不算。

Q5「個案資料」指的是什麼?

包括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處遇計畫、追蹤紀錄、安置文書等所有保護程序中產生的書面或電子文件,涵蓋紙本及資料庫。

Q6「定期追蹤評估」多久一次?

本條未明定固定週期,實務上由衛福部及地方政府依個案風險等級訂定,重大保護案件多為 3-6 個月一次評估。

Q7發現社工或老師洩漏個案資訊怎麼辦?

1) 蒐集對話截圖、貼文連結、證人 2) 書面發函要求機關說明資料流向 3) 同步向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訴 4) 違反者依第 97 條處罰,造成損害可依民法 184 條請求賠償。

Q8個案當事人怎麼申請查閱自己的資料?

備妥身分證明 → 向當年主管機關書面申請 → 引用個資法第 10 條結合兒少法第 66 條當事人權利 → 機關應 30 日內回覆 → 他人個資將去識別化處理。

Q9違反兒少法 66 條保密義務罰多少?

依第 97 條處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若是公務員身分,另涉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Q10怎麼證明對方有洩漏行為?

對話截圖、社群貼文存證、目擊證人、機關內部簽收紀錄、資料流向追查。實務上「轉述者」與「最初來源」都要查明,行政申訴機關有調查權。

Q11兒少法 66 vs 兒少法 69 差在哪?

第 66 條規範體系內職務人員的內部保密義務,第 69 條規範媒體、宣傳品、出版品對外不得揭露兒少身分資訊。對象、行為、罰則均不同。

Q12兒少法 66 vs 刑法 132 公務員洩密罪差在哪?

兒少法 66+97 條對所有職務人員行政罰 6-30 萬,刑法 132 條僅限公務員身分但屬刑事責任 3 年以下徒刑。同一行為公務員可能同時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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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66 vs 兒少法 69[ { "label": "第 66 條", "value": "對職務人員的內部保密義務" }, { "label": "第 69 條", "value": "對媒體、宣傳品的對外身分揭露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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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61条の3(秘密保持義務)
🇰🇷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65조(비밀유지의 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54條(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
🇩🇪 德國SGB VIII § 65(Besonderer Vertrauensschutz in der persönlichen und erzieherischen Hilfe)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6-13(secret professionnel partagé en protection de l'enfance)
🇺🇸 美國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 42 U.S.C. § 5106a(b)(2)(A)(viii)(confidentiality of child abuse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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