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
- 1.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 2.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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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權益法第 65 條規定:安置滿兩年之兒少,若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主管機關須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含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自立生活方案。
Q · 孩子被社會局安置兩年了會發生什麼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5 條,當被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滿兩年,主管機關評估家庭功能仍不全或無法返家時,必須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內容涵蓋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或少年自立生活方案四種選項。此計畫得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撰寫,並會成為後續家事法庭程序的重要參考。
白話解讀
你以為政府把孩子安置到寄養家庭或機構之後,事情就「處理好了」?不是。法律設了一個關鍵時間點:兩年。兩年內政府要拼命修補原生家庭,讓孩子回去。兩年到了還回不去,這條規定強制政府「攤牌」:寫一份長期輔導計畫,明確告訴大家這個孩子接下來的人生路怎麼走,是長期安置?永久安置?出養?還是讓他學自立生活?這條的存在,是為了戳破一個殘忍的現實:很多被安置的孩子在機構裡一住就是十年,沒人替他規劃未來,等他 18 歲被「畢業」出社會就斷崖式失去支持。兩年這條線,是社政體系的「攤牌期限」。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5 條為兒少安置體系中的「長期規劃義務條款」,要求主管機關對安置滿兩年且家庭功能不全的兒童及少年,主動評估並提出書面長期輔導計畫,避免兒少長期漂浮於安置體系而無人規劃其成年後之人生路徑,是台灣兒少保護法制中對「永久性原則」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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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被社會局帶走後我什麼時候才能要回來?▾
原則上社政機關會在三個月內提出家庭處遇計畫(兒少權益法第 64 條),目標是幫助你恢復照顧能力。安置兩年是關鍵分水嶺,第 65 條規定兩年內若家庭功能仍不全,主管機關必須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可能包括出養、永久安置等選項。內行人提示:第一年是黃金期,這段時間配合處遇計畫的表現會直接決定第二年評估結果,等到兩年到期才開始改變幾乎來不及。
Q2「長期輔導計畫」具體會寫些什麼?▾
依立法理由,內容包括長期安置(繼續住在機構或寄養家庭)、永久安置(更長期且穩定的安排)、出養(解除原生家庭關係轉由他人收養)、少年自立生活方案(協助 15 歲以上少年逐步自立)。每個選項對孩子的人生影響截然不同。內行人提示:這份計畫可以由社政機關自己提出,也可以委託民間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撰寫,承辦機構不同會影響評估角度,家屬有權詢問是誰負責撰寫。
Q3計畫出來後我不同意可以怎麼辦?▾
長期輔導計畫雖非典型行政處分,但若後續導向出養、停止親權等家事事件,會進入家事法院程序,你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抗辯並請求改定處遇。也可先向上級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陳情,並援引第 65 條要求重新評估。內行人提示:在程序中主動提出本法第 65 條的長期輔導計畫是否經充分評估,往往會讓法官重新檢視承辦機關的處理品質,這比單純說『我想要回孩子』更有說服力。
Q4兒少法第 65 條是什麼?▾
安置兩年攤牌條款,要求主管機關為長期被安置兒少提出書面長期輔導計畫,避免無止盡漂浮於體系內。
Q5長期輔導計畫包含哪些選項?▾
四種:長期安置(繼續機構或寄養)、永久安置(穩定長期)、出養(解除原生家庭關係)、少年自立生活方案(15 歲以上)。
Q6家庭功能不全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透過社工訪視、家庭重建處遇結果、住屋經濟條件、照顧者狀態等綜合判斷原生家庭是否有能力重新照顧兒少的法律術語。
Q7少年自立生活方案是什麼?▾
協助 15 歲以上接近成年之少年逐步脫離安置體系獨立生活的支持計畫,含就學就業輔導、租屋協助、心理諮商等。
Q8家屬如何介入長期輔導計畫的擬定?▾
安置滿一年時申請查閱個案資料 → 蒐集家庭重建證明 → 主動約訪社工提交證據 → 兩年到期前要求出席計畫評估會議。
Q9長期輔導計畫由誰負責撰寫?▾
主管機關自行撰寫,或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兒少福利機構、團體撰寫。家屬有權詢問是哪個機構承辦。
Q10對長期輔導計畫不服怎麼救濟?▾
向上級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陳情,或於後續家事法庭程序(停止親權、宣告出養、改定監護)中提出抗辯。
Q11想當親屬安置照顧者怎麼申請?▾
兩年期間內主動聯繫社工,提供親屬關係證明、住處與經濟條件、照顧能力評估,要求被列入長期輔導計畫的考量選項。
Q12長期安置 vs 永久安置差在哪?▾
兩者都保留原生家庭法律關係,但永久安置強調更長期穩定(不再期待返家),長期安置仍視家庭重建可能性續行評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option | duration | family_tie | 適用情境 |
|---|---|---|---|
| 長期安置 | 持續延長 | 保留法律親屬關係 | 家庭功能短期內仍有恢復可能 |
| 永久安置 | 穩定且更長期 | 保留法律親屬關係但情感連結淡化 | 家庭功能恢復可能性低,但出養條件尚未具備 |
| 出養 | 終局 | 解除原生家庭法律關係 | 原生家庭明確無法復原且有合適收養家庭 |
| 少年自立生活方案 | 逐步至成年 | 原家庭關係視個案 | 15 歲以上具自立潛力之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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