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7 條(保護處分等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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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及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五條之三之留置觀察,應自處分裁定之日起,二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
- 2.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同條第二項之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經少年法院裁定應執行時,不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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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7條規範保護處分執行時效,轉介、訓誡與留置觀察採2年絕對時效,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保護管束等重度處分採3年相對時效。
Q · 孩子當年的少年保護處分一直沒執行,現在還會被執行嗎?
看處分種類:輕度2年自動消失,重度3年後需法院重新審查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7條,處分執行時效分兩種:第1項規定轉介處分、訓誡、留置觀察自裁定確定起2年內未執行即「免予執行」,效力永久消滅;第2項規定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保護管束、禁戒治療等重度處分若3年未執行,必須由少年法院再次裁定應執行才能執行。時效起算日是裁定確定日(通常為抗告期間屆滿日),不是收到裁定書日。
深度解讀
法院裁定了一個少年的處分書,但是處分卻一直沒有被執行,這種事比你想像中常發生。可能是少年搬家失聯、可能是行政流程卡住、可能是少年保護官手上案件太多排不到。本條告訴你:處分有保鮮期。轉介處分、訓誡和留置觀察的時效是 2 年,超過就免予執行(不能再執行了)。安置輔導、感化教育、保護管束和禁戒、治療處分的時效則是 3 年,但這個 3 年不是「自動失效」,而是「除非法院再次裁定應執行,否則不得執行」。換句話說,輕度處分超過 2 年自動消失,重度處分超過 3 年要重新申請執行許可。這條的存在是因為時間會改變一切:孩子可能已經改過自新、可能已經成年、可能已經處於完全不同的人生階段,這時候強行執行多年前的處分,反而違背少年保護的本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非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5-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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