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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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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
之處分期間,以戒絕治癒或至滿二十歲為止。但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少年
法院得
免除
之。
前項處分與
保護管束
一併
諭知
者,同時執行之;與
安置輔導
或
感化教育
一併諭知者,先執行之。但其執行無礙於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執行者,同時執行之。
依
禁戒
或治療處分之執行,少年法院認為無執行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得免其保護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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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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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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