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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3453 號
要旨
各地方(少年)法院所屬少年觀護所辦理少年交付留置觀察,於期滿時應何時釋放,目前作法不一,為維護少年最佳利益,爰修正留置觀察交付書格式;法官如認另有指示釋放時間之必要,亦請於交付書表明,俾利少年觀護所注意辦理
主旨
修正地方(少年)法院少年法庭留置觀察交付書格式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參照辦理。
說明
一、有關少年交付留置觀察期滿後應於何時釋放,除法官有指示外,目前各少年觀護所作法不一。為維少年最佳利益並求一致,爰修正旨揭交付書格式,將「執行起計時間」、「執行期滿時間」分別修正為「執行開始日」、「執行期滿日」,另於「備考」欄加註「除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期滿日當天 17 時前釋放」。
二、隨函檢附本院相關見解(97 年 6 月 10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0936 號函影本)供參;又法官就釋放時間認有另為指示之必要者,建請於交付書表明,以利少年觀護所注意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