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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0980002760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應協助經法院裁定安置輔導或保護管束之少年之就讀學校及所在地方政府,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少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以提出相關輔導經費之補助
主旨
為維少年就學權益,請協助促請少年就讀學校及該管地方政府,於 98 年3 月 10 日前,檢送 98 年度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少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予教育部,以利該部審核、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少年入學就讀困難,於 96 年 12 月 5日召開「研商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非行少年轉向安置就學事宜」會議,作成「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個案兒少就讀學校之特殊需求輔導經費,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查統計轄內數量及經費需求送部,由本部相關方案補助」之決議。
二、教育部於 98 年 2 月 3 日以台訓(三)字第 0980014570 號書函請各地方政府檢送 98 年度工作計畫,並副知本院在案(隨函檢附)。為維少年就學權益,是請積極協助經法院裁定安置輔導或保護管束之少年就讀學校及該管地方政府,儘速於 98 年 3 月 10 日前,依規定向教育部提出特殊需求輔導經費補助。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教育部(無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路行政函釋專區)
附件
教育部 書函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3 日台訓(三)字第 0980014570 號主 旨:請貴府於 98 年 3 月 10 日前,檢送 98 年度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少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俾利計畫審查,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國民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及零拒絕教育政策,研商非行少年入學就讀問題,依據 96 年 12 月 5 日召開「研商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非行少年轉向安置就學事宜會議」決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個案兒少就讀學校之特殊需求輔導經費,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調查統計轄內數量及經費需求送部,由本部相關方案補助。
二、請參照「『高關懷學齡兒童』相關法規及辦理機制參考」及「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之規定與表件,審酌實際情形提出有需求之各該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報部審核;逾期未送部視同無需求。
三、本計畫補助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先予敘明。
正本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金門縣、及連江縣)
副本
司法院、內政部兒童局、本部訓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