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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90026853 號
要旨
為維護少年就學權益,請積極協助經法院裁定安置輔導或保護管束之少年就讀學校及該管地方政府,儘速檢送 100 年度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少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予教育部
主旨
為維少年就學權益,請協助促請少年就讀學校及該管地方政府,儘速檢送100 年度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少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予教育部,以利該部審核、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6 年 12 月 5 日召開「研商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非行少年轉向定置就學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教育部於 99 年 11 月 5 日以台訓(三)字第 0990192272 號函,請各地方政府於同年月 30 日前函報旨揭工作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並副知本院在案(隨函檢附)。為維少年就學權益,爰請積極協助經法院裁定安置輔導或保護管束之少年就讀學校及該管地方政府,儘速依規定向教育部提出特殊需求輔導經費補助之申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教育部(無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