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6543 號
要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是否包括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授權訂定之中途學校疑義
主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所定「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是否包括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授權訂定之中途學校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14748 號函。
二、參照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少事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款等規定之立法說明,「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之處所」係指「中途學校、中介教育及戒毒學園等教育機關(構)或教育處(所)」。因少事法相關法規並未限定該中途學校之性質,如果不擬因應少事法修正而另立中途學校,則現有之中途學校無論依何法律規定成立,似均已因少事法上開規定,而取得招收司法安置少年之依據(109 年 12 月3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30775 號致貴部函諒達)。
三、少事法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目的,法院認有將少年交付適當處所安置輔導之必要時,均會先行媒合、確認是否適合,執行期間並會持續關注少年情形,亦有免除執行、變更處所、留置觀察、撤銷安置輔導、少年保護官應與安置處所保持聯繫,定期探視少年等規定(少事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55 條之 2、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1 條、第 46 條、第 49 條、第 53 條等參照),併予敘明供參。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院資訊處(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