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6-1 條
- 1.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之意見陳述,少年法院得於調查時為之。
- 3.被害人依前二項之規定到場者,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少年法院認有礙程序進行或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適用之。
- 4.少年法院審酌個案情節、被害人及少年之身心狀況,並聽取被害人、少年及其他在場人之意見後,認有必要者,得不令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或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得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少年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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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之 1(民國 112 年增訂)保障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四項程序權:到庭陳述、陪同人偕同、隔離措施、查詢進度。
Q · 孩子在少年案件中是被害人,能進法庭陳述意見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之 1(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增訂),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並可由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陪同。被害人若擔心面對加害少年,得聲請單面鏡、視訊或其他隔離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進度,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本條源自釋字 805 號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意旨,是少年司法首次明文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
白話解讀
111年憲法法庭釋字805號做了一個歷史性宣告: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過去長期被排除在程序之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隨後在112年增訂了這條,把被害人從「程序的局外人」拉回程序內。如果你是少年事件的被害人(你的孩子被霸凌、被傷害、被性侵),在這條增訂之前,你常常連法院何時開庭、最後裁定什麼都不知道,因為少年案件不公開、你不是「當事人」。現在不一樣了。法院應該傳喚你到庭陳述意見,你可以查詢調查及審理進度,你可以由信賴的人陪同(家人、社工、心理師),需要時可以隔離措施避免和加害少年面對面。這不是同情式的恩惠,是憲法層級確認的程序權利。但問題是,這條才剛生效幾年,多數少年保護案件的被害人和家屬還不知道自己可以做這麼多事。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之 1 為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保障條款,建立四項核心權利:到庭陳述意見、陪同人偕同、隔離措施、查詢調查及審理進度。本條於民國 112 年 6 月增訂,是憲法法庭釋字 805 號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意旨的立法落實,補上戰後少年司法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歷史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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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處理法 36-1 條是什麼?▾
民國 112 年增訂的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條款,落實釋字 805 號。
Q2少年事件被害人能查案件進度嗎?▾
可以。36-1 條第五項明文,少年法院認不宜告知亦應回復,不能直接拒絕。
Q3怎麼聲請隔離措施避免面對加害少年?▾
向承辦少年法院遞狀聲請,附醫師或心理師診斷說明,獲准率高。
Q4可以帶誰陪同進法庭陳述?▾
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均可。
Q5少年事件不公開,被害人到底能不能知道進度?▾
不公開是對社會大眾,不是對被害人。被害人有明文查詢權。
Q6本條跟刑事訴訟法被害人陳述差在哪?▾
本條保護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刑訴 271 條保護成人刑案被害人,程序不同。
Q7少年法院通知開庭前要做什麼準備?▾
準備醫療紀錄、輔導紀錄、被害影響說明書,並可預先聲請陪同人及隔離措施。
Q8本條哪一年生效?▾
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增訂公布,後續適用於審理中及新繫屬案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12 | after_112 |
|---|---|---|
|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 | 無明文,實務上多被排除 | 應傳喚到庭,法院認為不必要才例外不傳 |
| 陪同人制度 | 無明文 | 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可陪同並陳述意見 |
| 隔離措施 | 無明文,依個案承辦法官裁量 | 明文得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設備或其他適當措施 |
| 查詢進度權 | 被害人非當事人,常被拒絕告知 | 明文有權查詢,法院認不宜告知亦應回復 |
| 憲法依據 | 釋字 805 號宣告現行制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 依釋字 805 號及 111 憲判 13 號意旨完成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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