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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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之意見陳述,少年法院得於調查時為之。
- 3.被害人依前二項之規定到場者,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少年法院認有礙程序進行或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適用之。
- 4.少年法院審酌個案情節、被害人及少年之身心狀況,並聽取被害人、少年及其他在場人之意見後,認有必要者,得不令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或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得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少年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之 1(民國 112 年增訂)保障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四項程序權:到庭陳述、陪同人偕同、隔離措施、查詢進度。
Q · 孩子在少年案件中是被害人,能進法庭陳述意見嗎?
能。少事法 36-1 條保障到庭陳述、陪同、隔離、查詢進度四項權利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之 1(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增訂),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並可由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陪同。被害人若擔心面對加害少年,得聲請單面鏡、視訊或其他隔離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進度,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本條源自釋字 805 號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意旨,是少年司法首次明文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
白話解讀
111年憲法法庭釋字805號做了一個歷史性宣告:少年保護事件的被害人,過去長期被排除在程序之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隨後在112年增訂了這條,把被害人從「程序的局外人」拉回程序內。如果你是少年事件的被害人(你的孩子被霸凌、被傷害、被性侵),在這條增訂之前,你常常連法院何時開庭、最後裁定什麼都不知道,因為少年案件不公開、你不是「當事人」。現在不一樣了。法院應該傳喚你到庭陳述意見,你可以查詢調查及審理進度,你可以由信賴的人陪同(家人、社工、心理師),需要時可以隔離措施避免和加害少年面對面。這不是同情式的恩惠,是憲法層級確認的程序權利。但問題是,這條才剛生效幾年,多數少年保護案件的被害人和家屬還不知道自己可以做這麼多事。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之 1 為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保障條款,建立四項核心權利:到庭陳述意見、陪同人偕同、隔離措施、查詢調查及審理進度。本條於民國 112 年 6 月增訂,是憲法法庭釋字 805 號及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意旨的立法落實,補上戰後少年司法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歷史空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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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案件不是不公開嗎?我怎麼知道進度?
不公開是對社會大眾,不是對被害人。少事法 36-1 條第五項明文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得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你。所以你不只可以問,法院如果認為不宜告知也必須回復你,不能直接拒接電話。實務上第一次聯絡時請書記官把你登記為被害人並留聯絡方式,後續程序通知就會自動寄發。
Q2我害怕和加害少年面對面,怎麼辦?
依少事法 36-1 條第四項,少年法院審酌個案情節、被害人及少年的身心狀況,並聽取意見後,認有必要可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傳送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性侵、家暴、嚴重霸凌案件被害人聲請隔離的獲准率高。聲請時附上醫師或心理師的診斷說明,比單純說『我害怕』更有說服力。本條 111 年判決後增訂,承辦法官對隔離措施的態度普遍積極。
Q3可以帶人陪我去開庭嗎?
可以。依少事法 36-1 條第三項,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你信賴的人,經你同意後可以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除非少年法院認為陪同有礙程序進行或有害少年自我成長,才會例外不允許。建議帶心理師或社工陪同(不只是家人),他們可以從專業角度陳述被害影響,這對法官評估有實質幫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02-2778-6989)提供免費陪同服務。
Q4少年事件處理法 36-1 條是什麼?
民國 112 年增訂的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條款,是釋字 805 號的立法落實,建立陳述、陪同、隔離、查詢四項權利。
Q5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有哪四項權利?
到庭陳述意見、由信賴之人陪同並陳述、聲請隔離措施避免面對加害少年、查詢調查及審理進度。
Q6什麼是隔離措施?
少年法院依個案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傳送設備或其他物理設施,讓被害人不與加害少年直接接觸的程序保障。
Q7陪同人可以是哪些人?
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即可。
Q8孩子被霸凌進入少年法院,家長怎麼登記為被害人?
案件繫屬後致電承辦少年法院書記官表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身份並留聯絡方式,後續通知會自動寄發。
Q9怎麼聲請隔離措施?
開庭前向承辦少年法院具狀聲請,附醫師或心理師診斷說明(如創傷後壓力症狀),獲准率較高。
Q10怎麼向少年法院查詢案件進度?
致電承辦書記官報出案號及被害人身份,依第五項法院應回復,認為不宜告知亦須回復不可拒接。
Q11怎麼申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陪同?
撥打 02-2778-6989 或上犯保協會官網申請陪同出庭,犯保協會支援少年事件,全部免費。
Q12少年事件被害人陳述 vs 刑訴 271 條被害人陳述差在哪?
本條保障少年保護事件(少年法院)被害人,刑訴 271 條保障成人刑案(地方法院)被害人,程序與救濟途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12 | after_112 |
|---|---|---|
|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 | 無明文,實務上多被排除 | 應傳喚到庭,法院認為不必要才例外不傳 |
| 陪同人制度 | 無明文 | 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可陪同並陳述意見 |
| 隔離措施 | 無明文,依個案承辦法官裁量 | 明文得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設備或其他適當措施 |
| 查詢進度權 | 被害人非當事人,常被拒絕告知 | 明文有權查詢,法院認不宜告知亦應回復 |
| 憲法依據 | 釋字 805 號宣告現行制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 依釋字 805 號及 111 憲判 13 號意旨完成立法 |
before_112
-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
- 無明文,實務上多被排除
- 陪同人制度
- 無明文
- 隔離措施
- 無明文,依個案承辦法官裁量
- 查詢進度權
- 被害人非當事人,常被拒絕告知
- 憲法依據
- 釋字 805 號宣告現行制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after_112
-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
- 應傳喚到庭,法院認為不必要才例外不傳
- 陪同人制度
- 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可陪同並陳述意見
- 隔離措施
- 明文得使用單面鏡、聲音影像設備或其他適當措施
- 查詢進度權
- 明文有權查詢,法院認不宜告知亦應回復
- 憲法依據
- 依釋字 805 號及 111 憲判 13 號意旨完成立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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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30 增訂)
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之意見陳述,少年法院得於調查時為之。 被害人依前二項之規定到場者,其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少年法院認有礙程序進行或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適用之。 少年法院審酌個案情節、被害人及少年之身心狀況,並聽取被害人、少年及其他在場人之意見後,認有必要者,得不令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或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得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少年法院認不宜告知者,亦應回復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八○五號解釋意旨,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增訂本條以明確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於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第一項。又但書所謂「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例如少年法院已於調查期日傳喚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少年法院審酌其已就受害情節,以及對非行少年未來環境之調整或性格之矯治必要性所持意見為適當之表述,即以被害人之觀點就少年之行為提供少年法院認定與評價之參考,並協助少年法院對少年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促成其未來之健全自我成長;所謂「法院認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則委由少年法院考量被害人與少年間的關係、事件之審理狀況、少年之需保護性等事由綜合判斷之。而少年法院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方式,應特別斟酌本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而為適當之決定。 四、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未經傳喚自行到庭,少年法院仍得考量其等在場非無必要或不妨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等情,令其等在場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因應實務在調查階段即有彈性賦予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之需求,爰訂定第二項,以利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提前於調查程序即傳喚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 六、參考第一條立法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關於陪同被害人到場之規定,訂定第三項。 七、少年法院就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之方式,應依前述司法院釋字第八○五解釋意旨,特別斟酌本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尤應留意第三十八條之必要處置。例如若認少年於被害人等陳述意見時在場將致使被害人等受二次傷害,或使少年難以充分表明其意見或接納處遇意見時,應不令少年在場;亦可利用單面鏡等遮蔽設備,將被害人等、少年以及到場之人三方之間適當隔離,或透過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以及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爰參考本法第三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等規定,訂定第四項。 八、為強化被害人等於少年事件審理程序中對事件審理進度之掌握,適度保障其資訊獲知權,訂定第五項。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少年名詞
- 適名詞
- 審酌名詞
- 復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八○五號解釋意旨,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增訂本條以明確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於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第一項。又但書所謂「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例如少年法院已於調查期日傳喚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少年法院審酌其已就受害情節,以及對非行少年未來環境之調整或性格之矯治必要性所持意見為適當之表述,即以被害人之觀點就少年之行為提供少年法院認定與評價之參考,並協助少年法院對少年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促成其未來之健全自我成長;所謂「法院認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則委由少年法院考量被害人與少年間的關係、事件之審理狀況、少年之需保護性等事由綜合判斷之。而少年法院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方式,應特別斟酌本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而為適當之決定。 四、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未經傳喚自行到庭,少年法院仍得考量其等在場非無必要或不妨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等情,令其等在場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因應實務在調查階段即有彈性賦予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之需求,爰訂定第二項,以利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提前於調查程序即傳喚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 六、參考第一條立法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關於陪同被害人到場之規定,訂定第三項。 七、少年法院就被害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之方式,應依前述司法院釋字第八○五解釋意旨,特別斟酌本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尤應留意第三十八條之必要處置。例如若認少年於被害人等陳述意見時在場將致使被害人等受二次傷害,或使少年難以充分表明其意見或接納處遇意見時,應不令少年在場;亦可利用單面鏡等遮蔽設備,將被害人等、少年以及到場之人三方之間適當隔離,或透過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以及其他適當隔離措施,爰參考本法第三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等規定,訂定第四項。 八、為強化被害人等於少年事件審理程序中對事件審理進度之掌握,適度保障其資訊獲知權,訂定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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