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 條(少年法院之設置)
- 1.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
- 2.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 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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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建立三層架構:直轄市必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設、未設立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且可由原編制法官兼任。
Q · 我家孩子涉案會被送到少年法院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直轄市應設少年法院(如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設立少年法院。未設立地區僅在地方法院內設少年法庭,且法律明文允許由地方法院原編制人員兼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則設少年法庭審理抗告案件。此設計造成全國少年司法資源不均:直轄市孩子涉案有完整少年法院配套(含心理測驗員、輔導員、調查保護官),偏遠縣市可能只有兼任法官審理。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全台灣每個縣市都有「少年法院」,孩子涉案就會被一個專門處理少年的法院系統接住嗎?現實沒這麼美。這條法律的設計是:直轄市要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則「視情況」設。沒設少年法院的地方,只在地方法院裡設一個「少年法庭」,甚至可能由原本的法官兼任。這代表你的孩子在台北涉案,會由完整的少年法院處理,配有心理測驗員、輔導員、公設輔佐人;但同樣的案子發生在偏遠縣市,可能只是地方法院裡一個兼任的少年法庭法官在處理。地理位置決定了你的孩子拿到的是哪一種司法資源,這是少年司法系統最大的隱形不平等。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為少年司法組織總則性規範,建立三層架構:直轄市少年法院、其他縣市選擇性少年法院、未設立地區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含兼任條款),加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審理抗告案件,構成台灣少年司法的組織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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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在沒有少年法院的縣市,孩子涉案會被歧視性對待嗎?▾
法律上的程序保障是一樣的,但實務資源不同。沒有少年法院的地區,少年法庭可能由兼任法官處理,心理測驗員、輔導員等專業人員的配置也可能較少。內行人提示:可以主動請求公設輔佐人陪同、要求調用調查保護資源,這些都是法律給你的工具,不開口就不會自動啟動。
Q2目前台灣有幾個少年法院?▾
目前以「少年及家事法院」名義獨立設立的法院數量很少(主要是高雄),其他絕大多數縣市仍是在地方法院內設立少年法庭。實際數量請以司法院最新公告為準。內行人提示:你住的縣市有沒有「獨立的少年法院」,可以直接決定你的孩子能接觸到的專業資源密度,這是選擇辯護策略時應該納入考量的因素。
Q3少年法院是什麼?▾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設立的獨立法院,專責處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配置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輔導員、佐理員等專業人員。目前台灣以「少年及家事法院」名義獨立設立的主要是高雄。
Q4少年法院跟少年法庭差在哪?▾
少年法院是獨立法院(如高雄少家法院),少年法庭只是地方法院內的一個專業法庭。第 5 條第二項但書甚至允許少年法庭由地方法院原編制法官兼任,三者資源配置與專業度差距顯著。
Q5什麼叫「原編制內人員兼任」?▾
第 5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的少年法庭,得由地方法院原本就有的法官兼任少年事件職務。實務上代表這位法官可能同時審理民事、刑事與少年事件,專業性因人而異。
Q6為什麼民國 86 年才把少年法院制度入法?▾
民國 51 年制定時資源極度有限,僅在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民國 86 年全文修正才首次明定直轄市應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設,是台灣司法專業化運動的一部分。但「得設」二字讓進程比其他專業法院(智財、勞動)慢了好幾步。
Q7我家孩子涉案,會被送到哪個法院審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4 條土地管轄,原則上由少年居住地或行為地的少年法院審理。如果該地區未設少年法院,就由該地區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處理。可向轄區法務局或律師確認管轄法院。
Q8如何聲請調用心理測驗員、輔導員等專業資源?▾
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的少年法庭,律師或公設輔佐人可主動向法庭聲請調用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引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9 條職務規範作為理由。兼任法官未必會主動啟動,必須開口爭取。
Q9公設輔佐人怎麼聲請?要錢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少年無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主動或依聲請為其指定公設輔佐人,不需自費。可在第一次審理前向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聲請。
Q10資源較少地區的少年事件,律師策略怎麼調整?▾
重點放在程序權的主動主張:聲請公設輔佐人陪同、要求調用調查保護資源、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作為標準、必要時抗告至高等法院少年法庭。資源不均不是法律允許的歧視理由,可在書狀中明白主張。
Q11少年法院 vs 家事法院差在哪?▾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涉案(保護事件 + 刑事案件),家事法院處理家事訴訟(離婚、監護、繼承)。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兩者合併,是司法資源整合的特例。其他縣市則分屬不同地方法院的不同法庭。
Q12少年法院 vs 普通法院少年法庭兼任,差別有多大?▾
差別在「資源配置 × 法官專業度 × 程序保障密度」三個維度。少年法院有完整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輔導員、公設輔佐人配套;兼任少年法庭可能三個都沒有。對少年的處遇結果(保護處分 vs 刑罰、機構安置 vs 社區)有實質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少年法院 |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_專任 |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_兼任 |
|---|---|---|---|
| 組織獨立性 | 獨立法院(如高雄少家法院) | 地方法院內專業法庭,法官專任少年案件 | 地方法院內法庭,法官同時審理其他案件類別 |
| 法官專業性 | 全部專任,依第 7 條經特別遴選 | 專任少年案件,較具專業性 | 兼任,專業度因人而異 |
| 專業人員配置 | 完整配置調查保護官、心理測驗員、輔導員、佐理員 | 部分配置,可能與其他法庭共用 | 通常不足,需主動聲請調用 |
| 適用情形 | 直轄市必設、其他縣市視情形 | 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的較大法院 | 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的較小法院 |
| 對當事人的影響 | 程序保障與資源最完整 | 次完整 | 需主動爭取資源彌補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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