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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 條(少年法院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
  2. 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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