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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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0 條已於 1997 年配合少年法院獨立改制而刪除,相關組織規範由第 501-503 條取代。
Q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0 條是什麼?還能用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0 條(已廢止),原規定少年法庭應置推事、觀護人、書記官及執達員。民國 86 年第 5 條全面改制——將少年法庭升格為獨立的少年法院——後,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而刪除。現行少年法院之人員配置改由第 501 條至第 503 條規範,研究本條應同步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沿革與現行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少年法庭的人員配置(推事、觀護人、書記官及執達員)。民國86年配合第5條全面改制,少年法庭升格為獨立的少年法院,人員配置由新組織規範取代,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而刪除。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0 條原規範少年法庭之人員配置(推事、觀護人、書記官及執達員),於民國 86 年(1997-10-29)配合第 5 條全面改制——少年法庭升格為獨立的少年法院——而刪除,現已不具現行法律效力,僅為立法沿革研究之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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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0 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 86 年(1997-10-29)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少年法庭應置推事、觀護人、書記官及執達員。本條因配合第 5 條改制——少年法庭升格為獨立少年法院——而失效,現行組織規範改由第 5 條及第 501 條至第 503 條接續。
Q2少年法庭跟少年法院差在哪?▾
少年法庭是民國 86 年改制前附屬於普通地方法院的內部審判單位;少年法院則是改制後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與地方法院平行。差異不只是名稱,更是少年司法從附屬走向獨立、從刑事附屬走向專業化保護的體系性轉折。
Q3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引用嗎?▾
現行法律適用上不可引用,但研究立法沿革、學說討論、舊判決理解、考試歷史題型解答時仍需參照。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會保留刪除條文之條號並標示「(刪除)」字樣,方便歷史對照。
Q4民國 86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什麼大改?▾
配合少年司法專業化、獨立化政策,第 5 條改制將少年法庭升格為獨立少年法院,相關附屬性組織條文(含本條 600)一併刪除。
Q5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院通過刪除特定條文後,該條失去法律效力但條號保留並標示「(刪除)」,後續條號不重排,避免引用混亂。
Q6舊稱「推事」是什麼?▾
推事為法官之舊稱,民國 78 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改稱法官,職權實質相同;本條沿用舊稱因屬 1962 年制定。
Q7怎麼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歷史條文?▾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歷次修正條文」可查全部沿革;判決參照可用司法院判決系統 + 引用條文搜尋過濾舊版本。
Q8怎麼追蹤少年法院改制的立法理由?▾
查立法院公報(民國 86 年 9-10 月)三讀會議紀錄 + 司法院當時提案總說明;學說文獻可查月旦法學雜誌、台大法學論叢民國 86-88 年期間。
Q9怎麼找少年法院現行的組織規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設置)+ 第 501 條(各庭處室)+ 第 502 條(組織準用)+ 第 503 條(心測員職等)+ 第 7 條(院長庭長法官遴選)+ 第 9 條(調查官保護官職務)。
Q10已刪除條文怎麼在學術論文中標註?▾
標註格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0 條(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刪除)」並附當時版本條文原文於註腳。
Q11少年法庭 vs 少年法院差在哪?▾
法庭是民國 86 年前附屬地方法院的內部審判單位;法院是改制後獨立機關,與地方法院平行。差異不只名稱,涉及組織地位、預算、人事系統性差異。
Q1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0 條 vs 第 500 條差在哪?▾
第 600 條(已刪除)是改制前少年法庭人員配置;第 500 條(現行)是改制後少年法院之設置依據。前後接續取代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組織地位 | 少年法庭(普通地方法院內部單位) | 少年法院(獨立機關,與地方法院平行) |
| 人員配置依據 | 本條規定推事、觀護人、書記官、執達員 | 第 501 條至第 503 條規定法官、調查官、保護官、心理測驗員等 |
| 法律效力 | 民國 51-86 年間有效 | 1997-10-29 起失效,僅供歷史研究 |
| 改制理由 | 少年司法附屬於普通刑事體系 | 少年司法專業化、獨立化、保護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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