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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 條(院長、庭長及法官之遴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
  2. 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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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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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 II 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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