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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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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7 條
(院長、庭長及法官之遴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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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
輔佐人
,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
前項院長、庭長及
法官遴選辦法
,由司法院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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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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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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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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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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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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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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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 II 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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