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3 條(心理測驗員、輔導員及佐理員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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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
- 2.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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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3 條規定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職等委五至薦八,佐理員委三至薦六。
Q · 少年法院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配置在哪?領什麼職等?
配置於調查保護處,職等委五至薦八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3 條,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均配置於少年法院的「調查保護處」。其中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職等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為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此條規定確立少年司法多元專業協力的人事編制,與成人法院的單一審判結構形成根本差異。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少年法院和你印象中的法院長得不一樣。普通法院只有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少年法院多了一群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這條規定他們在哪個單位(調查保護處)、領哪個職等(公務員的薪資階層)。看起來枯燥,但它揭露了一件事:少年司法不只是「審理案件」,是「介入一個還在塑造中的人生」。心理測驗員會評估孩子的人格特質、智力、情緒狀態。心理輔導員做後續的輔導工作。這些人的存在,是「保護優先」立法哲學的具體實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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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