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3 條(心理測驗員、輔導員及佐理員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
  2.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5-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1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