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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3 條(心理測驗員、輔導員及佐理員之職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
  2.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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