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2 條(少年法院之組織、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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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2 條規定,少年法院組織除本法特別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地方法院規定,使少年法院取得地方法院級組織位階。
Q · 少年法院的組織編制跟一般地方法院一樣嗎?
原則一樣,特別事項依少事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2 條,少年法院的組織除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的規定。意即法官職等、院長庭長配置、書記處編制、通譯錄事法警等基本組織,全部沿用地方法院標準;特別的部分(如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心理測驗員、輔導員)才由少事法另行規定。
深度解讀
少年法院畢竟還是法院,不可能把法官、書記官、通譯、法警這些「法院基本配備」都重新發明一遍。這條的功能就是接通水管:除了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的部分,少年法院的組織直接準用法院組織法關於地方法院的規定。法官職等怎麼算、院長庭長怎麼配、書記處怎麼設、通譯錄事法警的編制如何,全部沿用一般地方法院的標準。對你這個一般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少年法院不是某個「臨時組合」的特殊機構,它擁有跟一般地方法院相同的組織規格和人員位階。這代表少年法院的判決,效力和正當性跟其他法院完全平起平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少年名詞
- 法院組織法法規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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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