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1 條
-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 2.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
- 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使用通知書通知第一項所定之人到場者,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 4.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少年有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情形者,並應依各該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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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 規範警察調查少年的通知程序,書面通知須主管長官簽名加五項記載,口頭通知至少告知事由時地。
Q · 警察打電話叫我小孩去警局,可以拒絕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警察用書面通知時必須有主管長官簽名且記載五項法定事項;口頭通知時至少要告知事由、時間、地點。法定代理人有同步知情權。通知程序不合法時可主張瑕疵但建議補正後到場,否則第 18 條之 3 允許警方聲請同行書強制到場,反而被動。
白話解讀
112 年新增的這條,第一次把「警察怎麼通知少年到案」的規矩寫進法律。在這條出現之前,警方調查少年觸法案件時的通知程序散落在實務和函釋裡,沒有統一標準。現在規矩很明確:警察「必要時」可以發通知書,但通知書必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必須記載受通知人完整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住居所)、事由、應到時間地點,最關鍵的是必須警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同行書強制到場」。沒用通知書改用口頭通知也可以,但仍要告知前三項。最重要的是第四項:警察詢問、同行、逮捕少年時,要立即告知少年和家長相關權利。這條給你的武器是:如果警察的通知程序有瑕疵(沒有主管簽名、沒告知權利、沒通知法定代理人),這些瑕疵都可能影響後續證據的可用性。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 為司法警察調查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時的通知程序規範,2023 年 6 月增訂。本條確立四項程序保障:書面通知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且記載受通知人身分、事由、應到時地、不到場之強制效果;口頭通知至少需告知前三項;警察詢問、同行、逮捕少年時,應即時告知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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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通知書沒有主管長官簽名能不能不去?▾
不建議直接拒絕,可請求補正後到場,否則警方可聲請同行書強制到場。
Q2警察口頭通知小孩到案合法嗎?▾
合法,但仍須告知事由、應到時間、應到地點三項。
Q3孩子被警察帶去問話我可以陪同嗎?▾
可以,第四項要求警察即時告知法定代理人權利,陪同符合正當程序。
Q4通知書要記載哪些事項才合法?▾
姓名性別出生日身分證住居所、事由、應到時地、不到場可同行書強制等五款。
Q5少年通知與成人通知差在哪?▾
少年通知書要主管長官簽名、要法定代理人同步知情,比刑訴法 71-1 嚴格。
Q6拒絕到場會怎樣?▾
依第 18 條之 3,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方可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到場。
Q7通知瑕疵能不能否定後續證據?▾
可能影響證據可用性,視瑕疵性質與是否告知權利,個案律師戰場。
Q8112 年新增這條的目的是什麼?▾
將原本散落實務的少年通知程序法制化,提高少年程序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ubject | this_article | adult_criminal | juvenile_court |
|---|---|---|---|
| 通知書簽名要求 |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少事 18-2 II) | 刑訴 71-1 未明文要求主管長官層級 | 少年法院通知書由法官簽名(少事 21) |
| 通知書法定記載 | 五款:身分、事由、時地、不到場效果 | 刑訴 71-1 簡略提及 | 少事 21 同樣詳列 |
| 口頭通知合法性 | 合法但須告知事由時地三款 | 通常書面為原則 | 原則書面 |
| 法定代理人知情權 | 詢問同行逮捕時應即告知(少事 18-2 IV) | 成人無此規範 | 少事 3 之 2 各款權利同步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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