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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當之人到場。
  2.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
  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使用通知書通知第一項所定之人到場者,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4.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少年有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情形者,並應依各該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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