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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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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當之人到場。
  2. 2.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
  3. 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使用通知書通知第一項所定之人到場者,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4. 4.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少年有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情形者,並應依各該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 規範警察調查少年的通知程序,書面通知須主管長官簽名加五項記載,口頭通知至少告知事由時地。

Q · 警察打電話叫我小孩去警局,可以拒絕嗎?

可以先查通知是否合法,再決定要不要去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警察用書面通知時必須有主管長官簽名且記載五項法定事項;口頭通知時至少要告知事由、時間、地點。法定代理人有同步知情權。通知程序不合法時可主張瑕疵但建議補正後到場,否則第 18 條之 3 允許警方聲請同行書強制到場,反而被動。

白話解讀

112 年新增的這條,第一次把「警察怎麼通知少年到案」的規矩寫進法律。在這條出現之前,警方調查少年觸法案件時的通知程序散落在實務和函釋裡,沒有統一標準。現在規矩很明確:警察「必要時」可以發通知書,但通知書必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必須記載受通知人完整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住居所)、事由、應到時間地點,最關鍵的是必須警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同行書強制到場」。沒用通知書改用口頭通知也可以,但仍要告知前三項。最重要的是第四項:警察詢問、同行、逮捕少年時,要立即告知少年和家長相關權利。這條給你的武器是:如果警察的通知程序有瑕疵(沒有主管簽名、沒告知權利、沒通知法定代理人),這些瑕疵都可能影響後續證據的可用性。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 為司法警察調查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時的通知程序規範,2023 年 6 月增訂。本條確立四項程序保障:書面通知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且記載受通知人身分、事由、應到時地、不到場之強制效果;口頭通知至少需告知前三項;警察詢問、同行、逮捕少年時,應即時告知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電話通知我孩子,沒給通知書合法嗎?

合法。本條第三項明文允許口頭通知,但口頭通知時仍要告知事由、應到時間、應到地點這三項事項。如果警察只說來局裡一下而沒說事由,就違反本條規定。實務上接到口頭通知時,可主動詢問請問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哪一條通知,案由是什麼,對方會被迫把法定告知事項講清楚。

Q2孩子被警察帶去問話我能不能陪同?

可以,而且應該。本條第四項明文要求警察詢問少年時要立即告知法定代理人相關權利。實務上少年詢問時家長或律師陪同是常態,警察拒絕陪同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陪同時不必干涉問答,但在場本身就是程序壓力,會讓承辦員警更注意自己的詢問方式和記錄。

Q3警察通知書沒有主管長官簽名能不能不去?

不建議直接拒絕。雖然第二項用應規定主管長官簽名是強制性,但若直接拒絕到場,警方可依第 18 條之 3 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到場,反而更被動。實務做法是請求警方補正後到場,並在現場詢問前主張本條第四項權利告知義務,全程錄音保留紀錄。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2 是什麼?

2023 年新增的條文,首次把警察通知少年到案的程序要件法制化,含書面與口頭通知的法定要求。

Q5警察通知書必要記載哪五項?

受通知人身分資料、事由、應到時地、不到場可同行書強制四款(第二項一至四款);外加主管長官簽名要件。

Q6什麼叫法定代理人即時告知權利?

警察詢問、同行、逮捕少年時,必須立即告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本法第 3 條之 2 各款權利事項。

Q7112 年新增這條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把原本散落實務的少年警察通知程序法制化,提高少年程序保障,接軌兒童權利公約與北京規則。

Q8接到警察通知少年到案後該怎麼做?

查通知書合法性 → 確認家長被通知 → 聯絡律師 → 陪同到場 → 詢問前主張權利告知、全程錄音。

Q9通知書有瑕疵怎麼處理?

不要直接拒絕到場(會被聲請同行書),請求警方補正後到場,並在現場詢問前主張本條第四項權利告知義務。

Q10怎麼確認警察是否依法告知家長權利?

進場時主動詢問是否依少事 18-2 第四項告知,要求載入筆錄,全程錄音作為日後程序瑕疵的證據。

Q11陪同少年詢問律師費要多少?

視律師資歷與時段,一般少年案件陪同費約 1-3 萬元起跳,扶助對象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協助。

Q12少事 18-2 vs 刑訴法 71-1 警察通知差在哪?

少事 18-2 要求主管長官簽名(刑訴 71-1 未明文)+ 法定代理人同步知情權(成人沒有),程序保障明顯嚴於成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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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簽名要求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少事 18-2 II)刑訴 71-1 未明文要求主管長官層級少年法院通知書由法官簽名(少事 21)
通知書法定記載五款:身分、事由、時地、不到場效果刑訴 71-1 簡略提及少事 21 同樣詳列
口頭通知合法性合法但須告知事由時地三款通常書面為原則原則書面
法定代理人知情權詢問同行逮捕時應即告知(少事 18-2 IV)成人無此規範少事 3 之 2 各款權利同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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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簽名要求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少事 18-2 II)
通知書法定記載
五款:身分、事由、時地、不到場效果
口頭通知合法性
合法但須告知事由時地三款
法定代理人知情權
詢問同行逮捕時應即告知(少事 18-2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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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簽名要求
刑訴 71-1 未明文要求主管長官層級
通知書法定記載
刑訴 71-1 簡略提及
口頭通知合法性
通常書面為原則
法定代理人知情權
成人無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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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簽名要求
少年法院通知書由法官簽名(少事 21)
通知書法定記載
少事 21 同樣詳列
口頭通知合法性
原則書面
法定代理人知情權
少事 3 之 2 各款權利同步告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少年法第 6 条の 2(警察官等の調査における配慮)
韓國소년법 제49조의2(경찰조사의 절차 및 보호자 통지)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10 條 +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3 條(公安機關詢問通知監護人)
德國JGG § 67a(Mitteilungspflichten gegenüber Erziehungsberechtigten bei polizeilicher Befragung)
法國Code de la justice pénale des mineurs Art. L. 412-1 à L. 412-3(Audition libre et convocation du mineur)
美國In re Gault, 387 U.S. 1 (1967) + state juvenile codes(Miranda rights extended to juveniles, parent not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使用通知書通知第一項所定之人到場者,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行、逕行同行、逮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少年有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情形者,並應依各該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少年有或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為確定該事件應否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並讓少年法院儘速確認審判權之有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將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自有先行通知少年到場,以詢問人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基礎事實、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等事項之必要。另參照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爰參考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訂定第一項。   三、參考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訂定第二項。   四、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依第一項規定使用通知書,而以電話或口頭等方式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於通知時告知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等事項,並記明警詢筆錄,俾利後續查考,爰訂定第三項。惟以此種方式通知而未到場者,不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以維護少年權益。   五、參照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d)、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四十點、第四十六點至第四十八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意旨,訂定第四項。另本項所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之少年,係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併予敘明。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少年有或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為確定該事件應否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並讓少年法院儘速確認審判權之有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將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自有先行通知少年到場,以詢問人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基礎事實、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等事項之必要。另參照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亦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爰參考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訂定第一項。   三、參考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訂定第二項。   四、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依第一項規定使用通知書,而以電話或口頭等方式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於通知時告知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等事項,並記明警詢筆錄,俾利後續查考,爰訂定第三項。惟以此種方式通知而未到場者,不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以維護少年權益。   五、參照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d)、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四十點、第四十六點至第四十八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意旨,訂定第四項。另本項所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之少年,係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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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1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