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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17739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作業之相關辦理事項

主旨

為利法院辦理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作業,建請依說明二協處,以維法制及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並與法務部矯正署 111 年 6 月 13 日法矯署醫字第11101049820 號函相關。

二、依少事法前開規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係由少年法院通知保有該資料之機關(構)及團體辦理之。為利少年法院通知塗銷,建請協處如下:

(一)貴署提供(含透過系統介接)或保有之矯正機關入、出及移監收容人相關資料中,如可自該資料(例如出生年月日、案號、收容處所名稱等)辨識其人為少年事件之少年,即屬少事法所定應通知塗銷之範疇。

(二)貴署將前開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轉提供予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時,應以書面通知該管少年法院知悉;於接獲少年法院塗銷通知時,亦應以書面轉知貴署曾轉提供或再移轉者辦理塗銷,並副知該管少年法院。

(三)另少事法所稱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或遮掩,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經比對後可辨識為少年者而言;經塗銷後紀錄及檔案資料之保存及銷毀,仍依保存機關、機構或團體對各該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有關法規辦理(少事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3 項參照),併予敘明供參。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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