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0004346 號
要旨
有關貴會所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主管機關及保護對象之認定原則
主旨
有關貴會所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主管機關及保護對象之認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3 年 2 月 7 日通傳內容決字第 11200587901 號函。二、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歷年修法,最早係規範於民國 51 年禁止少年事件登載或披露之規定,以愛惜少年之名譽,違反者並予制裁。因應時代演進,新聞報導及資訊傳播之方式不限於紙本,各機關亦因政府組織精簡等政策進行專業調整,基於立法技術之侷限性,有關規定無法鉅細靡遺,主管機關本即應相關法制規範進行綜合考量認定,以為法體制之一致性。
三、又該條規定受保護之對象依法文係「受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故少年事件調查、審理或審判中之少年自亦屬該條保護對象,併予敘明。
正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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