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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2.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3.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4.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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