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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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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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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
性侵害犯罪
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
受僱人
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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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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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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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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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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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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