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9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 2.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 3.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 4.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每學期至少實施2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幼兒園應宣導,30人以上機關企業須定期辦理員工防治訓練。
Q · 孩子整學期沒上過性侵害防治課,學校違法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這是強制義務不是選項,學校只有「怎麼教」的裁量,沒有「教不教」的空間。一整學期沒排課、或只放一部影片充數而未涵蓋法定四項內容,學校在實質上就沒有完成義務,家長可據此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陳情。
白話解讀
很多家長以為「性教育」是學校選擇要不要教的事。錯了,本條把它變成法定義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高中、國中、國小)每學期都必須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幼兒園則應實施宣導。連 30 人以上的職場都要定期舉辦員工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課程內容不能隨便:必須包含「對他人性自主之尊重、性侵害犯罪認識、危機處理、防範技巧」這幾項。意思是,學校不能用「兩性平等講座」糊弄過去,必須具體談性侵害這件事。當孩子告訴你學校只放影片或只發單張就當完課,你手裡有一條法律可以拿來打。職場也一樣:員工 30 人以上沒辦訓練的雇主,本身就在違法。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是一條課予教育與訓練義務的行政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至少實施二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幼兒園實施防治宣導,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課程內容須涵蓋他人性自主之尊重、性侵害犯罪認識、危機處理與防範技巧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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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9 條規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被告不得閱覽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警詢、偵查、審判中之筆錄或其他含有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文書。但基於偵查與辯護之必要而有閱覽、抄錄、攝影必要時,經聲請法官裁定許可者,不在此限。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xual-assault-9。
Q2媒體可以報導性侵案件嗎?▾
可報導但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3 條,廣告、出版、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者處 6 萬-60 萬元罰鍰。實務上匿名處理(代號、馬賽克)。規範範圍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xual-assault-9。
Q3被害人可以請求哪些保護?▾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提供:(1) 庇護安置 (2) 緊急醫療 (3) 警訊陪同 (4) 法律扶助 (5) 心理諮商 (6) 就學、就業協助 (7) 身分資料保密。可撥打 113 婦幼保護專線。保護資源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xual-assault-9。
Q4被害人作證方式?▾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6 條,被害人於警訊、偵查及審判時,其陳述得以錄影、錄音、書面記錄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並得採取得對證人隔離之方式為之。可聲請使用單面鏡、遮蔽物、視訊等方式,避免與被告面對面。作證輔助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xual-assault-9。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義務 | 時數下限 | 法源 |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每學期實施防治教育課程 | 至少2小時 | 第9條第1項 |
| 幼兒園 | 實施防治教育宣導 | 無明定時數(宣導規格) | 第9條第3項 |
| 30人以上機關/部隊/機構/僱用人 | 定期舉辦或督促參與防治訓練 | 無明定(定期辦理) | 第9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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