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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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每學期至少實施2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幼兒園應宣導,30人以上機關企業須定期辦理員工防治訓練。
Q · 孩子整學期沒上過性侵害防治課,學校違法嗎?
違法。每學期至少2小時是法定義務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這是強制義務不是選項,學校只有「怎麼教」的裁量,沒有「教不教」的空間。一整學期沒排課、或只放一部影片充數而未涵蓋法定四項內容,學校在實質上就沒有完成義務,家長可據此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陳情。
白話解讀
很多家長以為「性教育」是學校選擇要不要教的事。錯了,本條把它變成法定義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高中、國中、國小)每學期都必須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 2 小時。幼兒園則應實施宣導。連 30 人以上的職場都要定期舉辦員工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課程內容不能隨便:必須包含「對他人性自主之尊重、性侵害犯罪認識、危機處理、防範技巧」這幾項。意思是,學校不能用「兩性平等講座」糊弄過去,必須具體談性侵害這件事。當孩子告訴你學校只放影片或只發單張就當完課,你手裡有一條法律可以拿來打。職場也一樣:員工 30 人以上沒辦訓練的雇主,本身就在違法。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是一條課予教育與訓練義務的行政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至少實施二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幼兒園實施防治宣導,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課程內容須涵蓋他人性自主之尊重、性侵害犯罪認識、危機處理與防範技巧四項。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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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幼兒園也要做嗎?跟中小學一樣2小時?
幼兒園也要做,但門檻不同。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應實施防治教育宣導,不是2小時的正式課程。每學期至少2小時只適用高中以下學校。若幼兒園以「太小聽不懂」為由完全不做,本身就違法。
Q2我公司28人需要辦員工訓練嗎?
不需要。本法第9條第4項門檻是達30人以上,差兩人仍在門檻外。但30人是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合計,含兼職、實習生、長期外包,計算時容易低估,建議自願辦理以提前準備。
Q3學校只放一部影片就算上完課嗎?
形式上看似完成,但本法第9條第2項列出五項必教內容。單純放影片若沒討論、未覆蓋內容、無時數證明,實質上未完成義務。申訴時要求學校提出授課計畫與教材,比看課表更能證明。
Q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規定什麼?
三種教育義務:中小學每學期2小時、幼兒園宣導、30人以上職場定期訓練。
Q5課程內容必須包含哪些項目?
性自主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危機之處理、防範之技巧,及其他相關教育。
Q6什麼叫定期舉辦防治訓練?
本條未明定週期,實務上職場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員工防治教育訓練。
Q7性侵害防治教育跟性別平等教育差在哪?
前者依本法聚焦性侵害防治,後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範圍更廣,校園須兩者並行。
Q8學校沒上防治課家長怎麼辦?
向教務處查排課紀錄→確認沒上→引用本條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陳情,留存對話紀錄。
Q9公司剛滿30人要怎麼合規?
當年立即排定員工防治訓練,留存簽到表、教材、講師授課紀錄作為證明。
Q10怎麼判斷公司有沒有達30人門檻?
把組織成員、受僱人、受服務人合計,含兼職、實習生、長期外包人員一併計入。
Q11怎麼證明學校沒有實質完成課程?
要求校方提出授課計畫與教材,比對是否涵蓋四項內容與時數,存證對話紀錄。
Q12本條 vs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哪個適用?
校園兩者並行:本法聚焦性侵害防治時數,性平教育法規範性別平等課程,不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義務 | 時數下限 | 法源 |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每學期實施防治教育課程 | 至少2小時 | 第9條第1項 |
| 幼兒園 | 實施防治教育宣導 | 無明定時數(宣導規格) | 第9條第3項 |
| 30人以上機關/部隊/機構/僱用人 | 定期舉辦或督促參與防治訓練 | 無明定(定期辦理) | 第9條第4項 |
義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每學期實施防治教育課程
- 幼兒園
- 實施防治教育宣導
- 30人以上機關/部隊/機構/僱用人
- 定期舉辦或督促參與防治訓練
時數下限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至少2小時
- 幼兒園
- 無明定時數(宣導規格)
- 30人以上機關/部隊/機構/僱用人
- 無明定(定期辦理)
法源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第9條第1項
- 幼兒園
- 第9條第3項
- 30人以上機關/部隊/機構/僱用人
- 第9條第4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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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51231 制定)
醫院、診所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前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法務部共同訂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衛生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有不少的醫院或醫師有拒絕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診療驗傷之情形,故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爰明定加以處罰之規定。
(094012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有關加害人檔案資料之建置,涉及人民隱私權,爰於第二項增列明定保密義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另將第二項前段移置第一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1025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資料。 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0 全文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受僱人名詞
有不少的醫院或醫師有拒絕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診療驗傷之情形,故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爰明定加以處罰之規定。
一、原條文第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有關加害人檔案資料之建置,涉及人民隱私權,爰於第二項增列明定保密義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另將第二項前段移置第一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 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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