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預防、宣導、教育及其他必要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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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通報
II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IV 前項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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