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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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
- 2.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 3.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者,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為準用條款,將性影像犯罪、性騷擾犯罪被害人納入身分保密、隔離訊問、視訊作證等程序保護傘,2023 年全文修正新增。
Q · 被偷拍或性影像被外流,能用性侵害的保護程序嗎?
能,第7條準用條款給你同等保護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犯刑法第 319 之 1 至 319 之 4 的性影像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強制觸摸罪,以及以性影像為手段的強制、恐嚇案件,被害人準用本法的身分保密、隔離訊問、視訊作證等程序保護。意思是,你享有跟性侵害被害人幾乎一樣的偵查與審判過程保護,身分不被揭露、可隔離作證。
白話解讀
民國 112 年 1 月,立法院做了一件低調但影響很大的事:把刑法新增的偷拍罪、散布性影像罪、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罪納入這部法律的保護傘下。意思是,如果你是這幾類案件的被害人,你享有跟性侵害被害人完全一樣的程序保護:身分不得被揭露、可以隔離訊問、可以視訊作證、可以聲請保護令、可以聲請刪除網路上的影像。在過去,這些案件犯罪本身能立案,但程序保護單薄,被害人在偵查和審判過程常常二次受傷。這條準用條款把這個破洞補上了。法律名稱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實際保護的範圍已經延伸到性影像和性騷擾犯罪。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遇到這類事,知道有這條條文,等於知道你其實有一整套武器可以拿。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為準用性條款,2023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將性影像犯罪(刑法第 319 之 1 至 319 之 4)、性騷擾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以性影像為手段的強制、恐嚇犯罪之被害人,納入本法身分保密、隔離訊問、媒體禁止揭露等程序保護範圍。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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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偷拍但影像還沒外流,警察會認真處理嗎?
會。刑法第 319 之 1 規定攝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不必等散布。透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準用,你可以要求隔離訊問,身分受到保護。報案時直接說「依第 7 條準用性侵害程序」,員警就會知道這要走完整保護流程。
Q2刑法第319之1到319之4具體是什麼?
319之1是未經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偷拍);319之2是強暴脅迫他人攝錄性影像;319之3是未經同意散布、播送、交付、公開或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外流/散布);319之4是製作未滿18歲性影像。本條把這四種罪全部納入程序保護傘。注意:對方主動傳給你、你再轉發,第319之3的「散布」一樣成立。
Q3性騷擾跟性侵害不是同一回事,為什麼要準用?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趁人不及抗拒而強吻、擁抱、觸摸隱私處是犯罪。這類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和身分保護需求與性侵害高度類似,所以 2023 年修法把這類犯罪也納入本法程序保護。很多被害人不知道強吻、強抱在法律上是犯罪,且能享有完整隱私保護,不必擔心報案後身分曝光。
Q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是什麼?
2023 年新增的準用條款,把性影像犯罪、性騷擾犯罪被害人納入性侵害規格的程序保護傘。
Q5第7條三項準用範圍差在哪?
第一項性騷擾與強制罪、第二項性影像四罪、第三項以性影像為手段的強制恐嚇罪,準用條號略有不同。
Q6什麼叫準用?
對性質類似的事項比照適用其他條文,免去重複立法,把成熟的性侵害保護機制借過來用。
Q7刑法第319之1到319之4是什麼罪?
依序為偷拍、強迫攝錄、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未成年性影像四種罪。
Q8性影像外流怎麼報案?
保存證據(截圖+網址+時間戳)→ 撥 113 或到性侵害防治中心 → 主張準用第 7 條全套保護。
Q9怎麼讓影像從網路下架?
依本法第 13 條請求網路平台移除,平台收到通知須依法處理,這是下架的主要法源。
Q10報案時怎麼主張隔離訊問?
報案時明說「本案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要求隔離訊問與視訊作證。
Q11怎麼證明對方偷拍或散布?
保存原始影像、散布的網址與截圖、加害人對話紀錄,全部含時間戳,越完整越好。
Q12性影像案件 vs 一般妨害名譽差在哪?
性影像走刑法第 319 之 1 至 319 之 4 + 本法準用程序保護,妨害名譽無此身分保護與下架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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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85123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檔案資料之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比對;其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提供性侵害犯罪之相關研究與防治,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0940121 全文修正)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兩性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近來屢屢發生青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害之案件,戕害青少年與兒童身心甚鉅,甚至衍生未婚懷孕、感染性病等困擾問題,造成家庭與社會重大負擔。加上網際網路普及,青少年與兒童經由網路交友機會增多,遭網友性侵害案件屢增,為加強兒童、青少年自我保護之性知識,爰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增訂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範圍,將「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納入教學課程,強化未成年就學學生自我保護之性知識,避免性侵害事件發生。
(1001025 修正)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性侵害防治首先須強化性別平等、性別尊重觀念,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故性侵害防治課程內容應落實於國中小學之性別教育,爰配合性別主流化趨勢,並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三款文字。又第五款之性自由,其定義未臻明確,亦無法凸顯性自主之意涵,爰參照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用語,酌予修正。 三、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1120110 全文修正)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 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者,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條文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條文
- 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條文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2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3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4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9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2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6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8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9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1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2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3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4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6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8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1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3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4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5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2 條條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3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為提供性侵害犯罪之相關研究與防治,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近來屢屢發生青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害之案件,戕害青少年與兒童身心甚鉅,甚至衍生未婚懷孕、感染性病等困擾問題,造成家庭與社會重大負擔。加上網際網路普及,青少年與兒童經由網路交友機會增多,遭網友性侵害案件屢增,為加強兒童、青少年自我保護之性知識,爰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增訂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範圍,將「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納入教學課程,強化未成年就學學生自我保護之性知識,避免性侵害事件發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性侵害防治首先須強化性別平等、性別尊重觀念,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故性侵害防治課程內容應落實於國中小學之性別教育,爰配合性別主流化趨勢,並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三款文字。又第五款之性自由,其定義未臻明確,亦無法凸顯性自主之意涵,爰參照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用語,酌予修正。 三、另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 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案件,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者,準用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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