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 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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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gytfr770422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7 條
1.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 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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