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7 條
- 1.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 3.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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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案件審判原則不得公開,僅成年被害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時例外公開,監護人為被告時一律不公開。
Q · 性侵案可以旁聽嗎?審判會公開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性侵害犯罪案件審判不得公開,旁聽席原則上不對外開放。例外是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審判。若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者,原則需監護人同意;但監護人本身就是被告時,審判一律不得公開。判決書仍會去識別化後公開。
白話解讀
法院審理大部分案件,旁聽席是開放的,任何人都能走進去看。但性侵案是少數例外。法律預設它就是不公開審理,不公開的不是案件本身(新聞還是會報導,只是要隱去當事人身分),是「法庭裡發生的事」。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性侵案的審判過程必須讓被害人重述受害的細節,如果旁聽席坐滿陌生人,這個過程會變成第二次傷害。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關鍵的賦權:如果你是成年被害人,你可以主動要求公開審判,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准許。換句話說,要不要讓世界看到審判過程,決定權在你手裡,不在法官、不在加害人、不在媒體。另外法律還補了一個漏洞:如果被害人是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而監護人本身就是加害人,這時候連監護人的「同意」都不算數,審判一律不得公開。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為性侵害案件的審判公開例外規範,確立三層保護結構:原則不公開審理、成年被害人同意且法院認必要得公開、以及監護人為被告時一律不公開,核心目的在避免被害人於審判中重述受害經歷時遭受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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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案可以旁聽嗎?▾
原則不行。性侵害案件審判不公開,旁聽席不對外開放,只有訴訟關係人能進法庭。
Q2性侵案的判決結果查得到嗎?▾
查得到。不公開的是法庭審理過程,判決書仍會去識別化後在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公開。
Q3成年被害人想公開審判可以嗎?▾
可以聲請,但須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才會准許,實務上准許比例不高。
Q4家屬可以陪同進法庭嗎?▾
可以。不公開針對外人,被害人近親、心理師、社工可基於陪同身分進入。
Q5記者可以進性侵案法庭採訪嗎?▾
原則不行,記者拿到的主要是去識別化的判決書,沒有現場旁聽素材。
Q6受監護宣告者被性侵,誰決定要不要公開?▾
原則由監護人同意並尊重本人意願;但監護人就是被告時,審判一律不公開。
Q7被告可以要求公開審判嗎?▾
不行。公開與否的選擇權在成年被害人,被告無權主動要求公開。
Q8審判不公開等於案件保密嗎?▾
不是。保密的是審理現場,案件結果與去識別化判決書仍公開可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公開與否 | 啟動要件 | 決定權人 |
|---|---|---|---|
| 原則情形 | 審判不得公開 | 性侵害案件即適用 | 法律當然適用 |
| 成年被害人例外 | 得公開 | 成年+本人同意+法院認有必要 | 被害人+法院 |
| 監護人為被告 | 一律不得公開 | 受監護宣告被害人之監護人即本案被告 | 法律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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