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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7 條

  1. 1.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 3.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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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案件審判原則不得公開,僅成年被害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時例外公開,監護人為被告時一律不公開。

Q · 性侵案可以旁聽嗎?審判會公開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性侵害犯罪案件審判不得公開,旁聽席原則上不對外開放。例外是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審判。若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者,原則需監護人同意;但監護人本身就是被告時,審判一律不得公開。判決書仍會去識別化後公開。

白話解讀

法院審理大部分案件,旁聽席是開放的,任何人都能走進去看。但性侵案是少數例外。法律預設它就是不公開審理,不公開的不是案件本身(新聞還是會報導,只是要隱去當事人身分),是「法庭裡發生的事」。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性侵案的審判過程必須讓被害人重述受害的細節,如果旁聽席坐滿陌生人,這個過程會變成第二次傷害。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關鍵的賦權:如果你是成年被害人,你可以主動要求公開審判,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准許。換句話說,要不要讓世界看到審判過程,決定權在你手裡,不在法官、不在加害人、不在媒體。另外法律還補了一個漏洞:如果被害人是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而監護人本身就是加害人,這時候連監護人的「同意」都不算數,審判一律不得公開。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7條為性侵害案件的審判公開例外規範,確立三層保護結構:原則不公開審理、成年被害人同意且法院認必要得公開、以及監護人為被告時一律不公開,核心目的在避免被害人於審判中重述受害經歷時遭受二次傷害。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侵案可以旁聽嗎?

原則不行。性侵害案件審判不公開,旁聽席不對外開放,只有訴訟關係人能進法庭。

Q2性侵案的判決結果查得到嗎?

查得到。不公開的是法庭審理過程,判決書仍會去識別化後在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公開。

Q3成年被害人想公開審判可以嗎?

可以聲請,但須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才會准許,實務上准許比例不高。

Q4家屬可以陪同進法庭嗎?

可以。不公開針對外人,被害人近親、心理師、社工可基於陪同身分進入。

Q5記者可以進性侵案法庭採訪嗎?

原則不行,記者拿到的主要是去識別化的判決書,沒有現場旁聽素材。

Q6受監護宣告者被性侵,誰決定要不要公開?

原則由監護人同意並尊重本人意願;但監護人就是被告時,審判一律不公開。

Q7被告可以要求公開審判嗎?

不行。公開與否的選擇權在成年被害人,被告無權主動要求公開。

Q8審判不公開等於案件保密嗎?

不是。保密的是審理現場,案件結果與去識別化判決書仍公開可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公開與否啟動要件決定權人
原則情形審判不得公開性侵害案件即適用法律當然適用
成年被害人例外得公開成年+本人同意+法院認有必要被害人+法院
監護人為被告一律不得公開受監護宣告被害人之監護人即本案被告法律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90条の2(被害者特定事項の秘匿)。日本憲法82条公開原則甚強,審理本體非公開屬例外,主要以被害人資訊秘匿保護
🇰🇷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31조(심리의 비공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88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德國GVG § 171b(Ausschluss der Öffentlichkeit zum Schutz der Persönlichkeitssphär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06(huis clos de droit sur demande de la partie civile victime de viol)
🇺🇸 美國無直接對應:公開審判受憲法保障(Globe Newspaper Co. v. Superior Court, 1982 推翻對未成年性侵被害人之強制不公開),改以 rape shield laws 與個案 courtroom closure(Waller v. Georgia 標準)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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