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 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