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突襲觸摸行為」,在被害人發現受侵害時,侵害行為往往已經結束,難謂自由法益受到侵害,非屬刑法第224條所稱之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