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 1.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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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指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權勢者加重二分之一,告訴乃論。
Q · 在捷運上被偷摸一下對方就跑了,告得成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即構成強制觸摸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於「乘人不及抗拒」是構成要件,被害人當下沒反抗反而符合要件。本罪為告訴乃論,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白話解讀
捷運上有人突然摸了你一下。你還沒反應過來,他已經下車。這個瞬間有罪嗎?有。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突襲式」侵害量身打造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它和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不同,那條要求「強暴脅迫」,這條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差別在於:強制猥褻罪的加害人有明顯的壓制行為,強制觸摸罪的加害人是利用你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如果加害人是利用權勢關係(主管、老師、醫師、教練),刑度還可以再加重二分之一,最高3年。但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你有6個月的告訴期限。錯過了,這個人就再也告不到。
法律定性
強制觸摸罪規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與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壓制手段為要件不同,本罪核心在於利用被害人來不及反應之瞬間。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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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捷運上被摸一下,跟刑法的強制猥褻罪差在哪?▾
差在加害人的手段及程度。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要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刑度6個月到5年。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要求乘人不及抗拒,刑度2年以下。有明顯壓制多成立強制猥褻;利用被害人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多半成立強制觸摸罪。
Q2「告訴乃論」是不是代表我可以隨時改變主意?▾
你可以決定要不要告訴、要不要撤回告訴,但有兩個關鍵時限:第一,告訴期間6個月,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開始算,過了就再也告不了。第二,告訴後撤回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乃論給了被害人主動權,也給了加害人很強的和解動機。
Q3如果加害人是我的老闆或老師,刑度真的會加重嗎?▾
會。本條後段明定,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原本最高2年,加重後最高3年。權勢範圍包括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及其他相類關係(如演藝、政治、宗教等)。這是2023年修法回應 #MeToo 運動的重要進展。
Q4強制觸摸罪是什麼?▾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Q5什麼叫「乘人不及抗拒」?▾
利用被害人措手不及、來不及反應或無從即時抗拒的狀態而為觸摸,被害人沒當場反抗正是本罪構成要件。
Q6什麼是權勢性騷擾加重?▾
利用親屬、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等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從2年提高到3年。
Q7強制觸摸罪跟強制猥褻罪差在哪?▾
強制猥褻罪要求強暴脅迫等壓制手段(6個月到5年),強制觸摸罪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2年以下),差別在加害手段。
Q8強制觸摸罪怎麼告?▾
保全證據(監視器、衣物、訊息時間戳)→ 報案調閱監視器 → 記錄加害人特徵 → 6個月內提刑事告訴,涉權勢者主張加重。
Q9被摸後要保留什麼證據?▾
現場監視器、目擊者聯絡方式、身上跡證、未清洗的衣物、事發後即時傳給朋友描述經過的訊息。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性騷擾?▾
監視器畫面、觸摸部位與方式、加害人前後行為(如閃避人群逃離),佐證其意圖性騷擾而非誤觸。
Q11告訴期限快到了還在猶豫怎麼辦?▾
依第19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依規定視為已於申請調解時告訴,等於把告訴時間點回溯凍結時鐘。
Q12強制觸摸罪 vs 強制猥褻罪哪個重?▾
強制猥褻罪重(6個月到5年),強制觸摸罪2年以下。檢察官選罪名直接影響量刑,陳述手段時要詳實不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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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25) | 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
|---|---|---|
| 加害手段 | 乘人不及抗拒 | 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 刑度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權勢加重 | 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3年) | 另有刑法228利用權勢猥褻罪 |
| 告訴性質 | 告訴乃論(6個月)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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