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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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指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權勢者加重二分之一,告訴乃論。
Q · 在捷運上被偷摸一下對方就跑了,告得成嗎?
能,這是強制觸摸罪,但須6個月內告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即構成強制觸摸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於「乘人不及抗拒」是構成要件,被害人當下沒反抗反而符合要件。本罪為告訴乃論,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深度解讀
捷運上有人突然摸了你一下。你還沒反應過來,他已經下車。這個瞬間有罪嗎?有。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突襲式」侵害量身打造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它和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不同,那條要求「強暴脅迫」,這條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差別在於:強制猥褻罪的加害人有明顯的壓制行為,強制觸摸罪的加害人是利用你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如果加害人是利用權勢關係(主管、老師、醫師、教練),刑度還可以再加重二分之一,最高3年。但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你有6個月的告訴期限。錯過了,這個人就再也告不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意圖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加重其刑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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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