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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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