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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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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指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權勢者加重二分之一,告訴乃論。

Q · 在捷運上被偷摸一下對方就跑了,告得成嗎?

能,這是強制觸摸罪,但須6個月內告訴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即構成強制觸摸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於「乘人不及抗拒」是構成要件,被害人當下沒反抗反而符合要件。本罪為告訴乃論,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白話解讀

捷運上有人突然摸了你一下。你還沒反應過來,他已經下車。這個瞬間有罪嗎?有。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突襲式」侵害量身打造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它和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不同,那條要求「強暴脅迫」,這條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差別在於:強制猥褻罪的加害人有明顯的壓制行為,強制觸摸罪的加害人是利用你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如果加害人是利用權勢關係(主管、老師、醫師、教練),刑度還可以再加重二分之一,最高3年。但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你有6個月的告訴期限。錯過了,這個人就再也告不到。

法律定性

強制觸摸罪規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與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壓制手段為要件不同,本罪核心在於利用被害人來不及反應之瞬間。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須告訴乃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捷運上被摸一下,跟刑法的強制猥褻罪差在哪?

差在加害人的手段及程度。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要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刑度6個月到5年。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要求乘人不及抗拒,刑度2年以下。有明顯壓制多成立強制猥褻;利用被害人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多半成立強制觸摸罪。

Q2「告訴乃論」是不是代表我可以隨時改變主意?

你可以決定要不要告訴、要不要撤回告訴,但有兩個關鍵時限:第一,告訴期間6個月,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開始算,過了就再也告不了。第二,告訴後撤回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乃論給了被害人主動權,也給了加害人很強的和解動機。

Q3如果加害人是我的老闆或老師,刑度真的會加重嗎?

會。本條後段明定,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罪原本最高2年,加重後最高3年。權勢範圍包括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及其他相類關係(如演藝、政治、宗教等)。這是2023年修法回應 #MeToo 運動的重要進展。

Q4強制觸摸罪是什麼?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Q5什麼叫「乘人不及抗拒」?

利用被害人措手不及、來不及反應或無從即時抗拒的狀態而為觸摸,被害人沒當場反抗正是本罪構成要件。

Q6什麼是權勢性騷擾加重?

利用親屬、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等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從2年提高到3年。

Q7強制觸摸罪跟強制猥褻罪差在哪?

強制猥褻罪要求強暴脅迫等壓制手段(6個月到5年),強制觸摸罪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2年以下),差別在加害手段。

Q8強制觸摸罪怎麼告?

保全證據(監視器、衣物、訊息時間戳)→ 報案調閱監視器 → 記錄加害人特徵 → 6個月內提刑事告訴,涉權勢者主張加重。

Q9被摸後要保留什麼證據?

現場監視器、目擊者聯絡方式、身上跡證、未清洗的衣物、事發後即時傳給朋友描述經過的訊息。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性騷擾?

監視器畫面、觸摸部位與方式、加害人前後行為(如閃避人群逃離),佐證其意圖性騷擾而非誤觸。

Q11告訴期限快到了還在猶豫怎麼辦?

依第19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依規定視為已於申請調解時告訴,等於把告訴時間點回溯凍結時鐘。

Q12強制觸摸罪 vs 強制猥褻罪哪個重?

強制猥褻罪重(6個月到5年),強制觸摸罪2年以下。檢察官選罪名直接影響量刑,陳述手段時要詳實不誇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25)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加害手段乘人不及抗拒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刑度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勢加重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3年)另有刑法228利用權勢猥褻罪
告訴性質告訴乃論(6個月)非告訴乃論

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25)

加害手段
乘人不及抗拒
刑度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
權勢加重
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3年)
告訴性質
告訴乃論(6個月)

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加害手段
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刑度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勢加重
另有刑法228利用權勢猥褻罪
告訴性質
非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176条(不同意わいせつ罪)/各都道府県迷惑防止条例(痴漢規制)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1조(공중밀집장소에서의 추행)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
德國StGB § 184i(Sexuelle Belästig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2-22 et 222-29(agression sexuelle)
美國New York Penal Law § 130.52(Forcible touching,各州規定不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940114 制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強制觸摸行為現行刑法並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故明定強制觸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

(1120731 全文修正)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為加重懲罰性騷擾罪,爰第一項之刑罰刪除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增訂後段有關權勢性騷擾罪刑罰,規定對於利用第二條第二項,即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如因演藝活動、政治活動、政黨、宗教、信仰、偶像崇拜等),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之權勢或機會對他人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另參考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權勢性交、猥褻罪之定義,指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則權勢性騷擾罪中「權勢」之定義自應包括權勢性交、猥褻罪中「權勢」之定義,指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故第二條第二項之其他相類關係,於本條第一項後段之解釋,自包括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指導之人。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40114 制定)

強制觸摸行為現行刑法並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故明定強制觸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

(1120731 全文修正)

一、為加重懲罰性騷擾罪,爰第一項之刑罰刪除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增訂後段有關權勢性騷擾罪刑罰,規定對於利用第二條第二項,即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如因演藝活動、政治活動、政黨、宗教、信仰、偶像崇拜等),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之權勢或機會對他人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另參考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權勢性交、猥褻罪之定義,指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則權勢性騷擾罪中「權勢」之定義自應包括權勢性交、猥褻罪中「權勢」之定義,指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故第二條第二項之其他相類關係,於本條第一項後段之解釋,自包括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指導之人。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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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