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
- 1.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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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指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權勢者加重二分之一,告訴乃論。
Q · 在捷運上被偷摸一下對方就跑了,告得成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即構成強制觸摸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於「乘人不及抗拒」是構成要件,被害人當下沒反抗反而符合要件。本罪為告訴乃論,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白話解讀
捷運上有人突然摸了你一下。你還沒反應過來,他已經下車。這個瞬間有罪嗎?有。這條法律就是為這種「突襲式」侵害量身打造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它和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不同,那條要求「強暴脅迫」,這條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差別在於:強制猥褻罪的加害人有明顯的壓制行為,強制觸摸罪的加害人是利用你來不及反應的瞬間。如果加害人是利用權勢關係(主管、老師、醫師、教練),刑度還可以再加重二分之一,最高3年。但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你有6個月的告訴期限。錯過了,這個人就再也告不到。
法律定性
強制觸摸罪規範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與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壓制手段為要件不同,本罪核心在於利用被害人來不及反應之瞬間。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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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觸摸罪跟強制猥褻罪差在哪?▾
強制猥褻罪要求強暴脅迫等壓制手段(刑度6個月到5年),強制觸摸罪只要求乘人不及抗拒(2年以下)。差別在加害手段的壓制程度。
Q2被摸的當下沒反抗會不會告不成?▾
不會。「乘人不及抗拒」本就是構成要件,被害人來不及反應、沒當場反抗,恰好符合本罪要件,不是免責理由。
Q3強制觸摸罪可以告多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6個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過了就喪失告訴權。
Q4老闆或老師摸我,刑度會加重嗎?▾
會。利用權勢或機會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從2年提高到3年,這是2023年修法重點。
Q5強制觸摸要保留什麼證據?▾
監視器畫面、目擊者、身上跡證、未清洗的衣物、事發後即時傳給朋友的訊息(時間戳記)。
Q6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可以,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撤告後案件不成立。
Q7強制觸摸罪會留前科嗎?▾
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即有前科紀錄;若偵查中和解撤告或不起訴,則無有罪紀錄。
Q8快過6個月告訴期還在猶豫怎麼辦?▾
可先依第19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依第22條規定視為已於申請調解時告訴,等於把時間點往前回溯凍結時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強制觸摸罪(性騷擾防治法25) | 強制猥褻罪(刑法224) |
|---|---|---|
| 加害手段 | 乘人不及抗拒 | 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 刑度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罰金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權勢加重 | 加重至二分之一(最高3年) | 另有刑法228利用權勢猥褻罪 |
| 告訴性質 | 告訴乃論(6個月)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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