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規定調解程序不公開,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人員除已公開事項外負法定保密義務。
Q · 性騷擾調解的內容會被公開嗎?
不會。調解程序不公開,委員依法須保密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性騷擾調解程序不公開,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意思是你在調解中新提出的私密細節、協商條件、賠償金額都受保密保護,僅「調解前已公開的事項」例外。但本條沒有自訂洩密罰則,追責須另循公務員懲處或民事侵權途徑。
為什麼性騷擾調解必須「不公開」?因為法律知道,把你的故事攤在陽光下並不能幫助你,反而會讓多數被害人連坐下來談的勇氣都沒有。如果調解室裡說的話可能被公開、被傳開、被加害人對外宣稱「她當時也說...」,那這個調解永遠不可能發揮功能。本條給了你一個可以說真話的密閉空間:程序本身不公開,調解委員和經辦人員除了已公開的事項外都有保密義務。這對被害人是核心保障,對加害人也是某種誘因(願意坐下談的條件之一就是不會被公審)。但這條也有它的灰色地帶:「已公開之事項」是個例外,違反保密義務的具體處罰也沒有寫在這條,你要追責得另尋他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為調解保密性規範,包含兩層:其一,性騷擾調解「程序不公開」,排除旁觀與外部記錄;其二,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負「法定保密義務」,對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構成被害人安全陳述的制度基礎。
性騷擾防治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都有調解委員應迴避的規定。如果你發現調解委員與當事人之一有親屬、長官或利害關係,可以申請迴避;即使非熟人,調解委員依第24條也負法定保密義務,違反可能面臨懲處。實務提示:第一次見到委員時主動詢問他是否認識任何一方,並請會議紀錄留下提問與回答。
意思是調解前就已公開的事實(媒體報導過、公開場合已說過的話)不在保密範圍,但調解中新提出的所有細節、協商條件、賠償金額都受保密。實務提示:若擔心加害人事後扭曲式洩漏,可在調解書加入「雙方對調解內容負保密義務,違反者賠償新台幣X萬元」的違約金條款,比依賴法定保密義務更具威嚇力。
不會。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明定調解程序不公開,排除公眾旁聽,調解委員及經辦人員除已公開事項外負保密義務。
第24條本身未訂洩密罰則。追責須另循途徑:洩密者若為公務員可循公務員懲處,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若散布內容損害名譽,另可涉刑法妨害名譽罪。
規範性騷擾調解的兩層保密:程序不公開,加上調解委員與經辦人員的法定保密義務。
調解前已是公開事實(如媒體報導過)不在保密範圍,調解中新提的細節仍受保密。
調解委員,以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承辦行政人員等),都負法定保密義務。
請委員在紀錄載明適用第24條保密、排除無關第三人與錄音設備,並於調解書加保密違約金條款。
本條無罰則,循公務員懲處或民法侵權求償,散布損害名譽另涉刑法妨害名譽罪。
於調解書約定雙方對調解內容(含賠償金額、陳述、過程)負保密義務及違反賠償金額。
可申請迴避,並請會議紀錄留下你詢問委員是否認識任一方的提問與回答。
第24條管調解程序與經手人員保密,第10條管媒體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兩者構成不同層次的保密體系。
| aspect | confidentiality | note |
|---|---|---|
| 調解前已被媒體報導的事實 | 不受保密(已公開事項例外) | 屬本條但書範圍 |
| 調解中新提的私密細節 | 受法定保密 | 委員及經辦人員不得洩漏 |
| 賠償金額與協商條件 | 受法定保密 | 建議另加調解書違約金條款強化 |
| 書面調解紀錄 | 留存主管機關,非即時公開 | 訴訟中可能被法院調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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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大眾宣傳媒體違反禁止報導或記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處罰。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調解程序不公開,另現行調解程序中被害人可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代為一切調解行為之權,並有同意調解條件、撤回或選任代理人等特別代理權。 三、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相關人員保密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大眾宣傳媒體違反禁止報導或記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調解程序不公開,另現行調解程序中被害人可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代為一切調解行為之權,並有同意調解條件、撤回或選任代理人等特別代理權。 三、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相關人員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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