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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3 條

  1. 1.調解經法院核定,其屬民事調解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屬涉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2. 2.經法院核定後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 3.前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4. 4.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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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3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如有無效或撤銷原因,須於送達後30日內提救濟之訴。

Q · 法院核定的性騷擾調解書還能反悔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3條第2、3項,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若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如被脅迫、內容違反強制規定),當事人可於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逾期則該調解書與確定判決同效力,難以再動。「不滿意賠太少」不算法定原因,提訴成功率實務上極低。

白話解讀

民事判決書、和解契約、調解書,三張紙在外行人眼裡長得差不多。但在法院和執行處眼裡,效力差到天上地下。和解契約只能再打一場履約官司,民事判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而經法院核定的性騷擾調解書,在執行力上跟民事確定判決平起平坐。這就是本條的力量:它把原本只是雙方協商的紙,提升到與判決相同的位階。但任何強大的工具都有制衡:如果調解過程有重大瑕疵(被脅迫簽、內容違法、雙方根本沒共識),你有30天可以向原核定法院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過了這30天,這份調解書就跟確定判決一樣難以動搖。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23條規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的效力與救濟:民事調解經核定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涉及第25條刑事性騷擾、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之刑事調解,其調解書亦得為執行名義。核定後若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當事人得於送達30日內提救濟之訴,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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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跟和解契約差在哪?

差在執行力。普通和解契約若對方不履行,你必須再提一次「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的訴訟,拿到勝訴判決才能強制執行。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直接就是執行名義,可以跳過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下可能1到2年的訴訟期。

Q230天內提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的成功率高嗎?

實務上極低。必須證明調解書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例如被詐欺、被脅迫簽署,或內容明顯違反強制規定。光說「我覺得不公平」「賠太少」是不夠的。與其依賴30天救濟,不如在簽調解書前先找律師審閱條款。

Q3性騷擾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有什麼效力?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再打履行官司。

Q4什麼叫「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指該調解書具備等同確定判決的既判力與執行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爭執,並可逕行強制執行。

Q5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是什麼?

對經核定的調解,主張其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脅迫、詐欺、內容違法),請求法院宣告無效或撤銷的救濟訴訟。

Q6刑事性騷擾的調解書也算執行名義嗎?

涉及第25條第1項、以給付金錢或代替物、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Q7對方不履行調解書怎麼強制執行?

備份核定書正本→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附正本及遲延利息計算→聲請扣薪、查封存款財產。

Q8想撤銷已核定的調解書怎麼做?

於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舉證法定原因。

Q9提救濟之訴期間能擋住強制執行嗎?

可,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於提起宣告無效之訴時一併聲請停止執行程序。

Q10聲請強制執行要準備什麼文件?

法院核定調解書正本或經認證影本、執行聲請狀、對方財產或薪資資料、遲延利息計算書。

Q11核定調解書 vs 一般和解契約差在哪?

和解契約須另訴請求履行勝訴後才能執行;核定調解書直接是執行名義,省下1至2年訴訟。

Q12核定調解書 vs 確定判決差在哪?

兩者執行力相同,差在形成過程(協商 vs 裁判)與救濟方式(30日宣告無效之訴 vs 高門檻再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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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和解契約無,須另訴請求履行勝訴後才能執行依民法一般時效私下協商
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本條)與確定判決同效力,直接為執行名義送達後30日內提宣告無效/撤銷之訴性騷擾調解經核定
民事確定判決直接為執行名義再審(民訴§496以下,門檻極高)法院裁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 第16条(調停成立=裁判上の和解と同一の効力)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29조(조정의 효력:재판상 화해와 동일)
🇨🇳 中國人民调解法 第33条(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可强制执行)
🇩🇪 德國§ 794 Abs. 1 Nr. 1 ZPO(gerichtlicher 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565-1567(homologation de l'accord issu de la médiation)
🇺🇸 美國Uniform Mediation Act § 6 / 法院確認後 settlement agreement 之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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