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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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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經法院
核定
,其屬民事調解者,與民事
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屬涉及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之
刑事調解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
執行名義
。
經法院核定後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
撤銷
之原因者,
當事人
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
宣告
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
送達
後三十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二條
及強制執行法
第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於第二項情形
準用
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及責任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1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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