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在審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判決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將判決書或裁定書正本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行政罰之裁處
主旨
法院審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案件,經喻知被告或少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者,請於裁判確定後,檢附判決書或裁定書正本,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俾利主管機關就性騷擾事件審酌依法裁處行政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內政部 95 年 5 月 4 日台內防字第 0950078156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前揭影本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並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