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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刑二字第 095001227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法院在審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之案件時,如判決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將判決書或裁定書正本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行政罰之裁處

主旨

法院審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案件,經喻知被告或少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者,請於裁判確定後,檢附判決書或裁定書正本,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俾利主管機關就性騷擾事件審酌依法裁處行政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內政部 95 年 5 月 4 日台內防字第 09500781561 號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前揭影本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並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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