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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6 條

  1. 1.廣播、電視事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次處罰。
  2. 2.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3. 3.前二項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為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險擴大或其他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罰
  4. 4.違反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5. 5.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6. 6.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者,第二項之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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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規定,違法揭露被害人身分,廣電與網路媒體最高罰六十萬,一般人轉發揭露罰二到十萬。

Q · 轉發揭露性騷擾被害人身分的貼文,我會被罰嗎?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第五項,第一項、第二項(媒體業者)以外的「任何人」違反第十條第四項、無正當理由揭露被害人身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普通網友在社群平台轉發、揭露被害人姓名或可識別資訊,個人即可能被開罰,沒有「我只是分享」的免責空間。

白話解讀

性騷擾事件爆發後,媒體最愛做的事就是「人肉被害人」:起底她是誰、她做什麼工作、她長什麼樣子、她以前發過什麼貼文。這條法律告訴你:這種報導不只是缺德,它直接違法,而且罰得很重。廣播電視業者違規可以被罰六十萬,網路媒體、雜誌、出版品的負責人個人也要被罰六十萬,內容還會被強制下架。更關鍵的是第五項:就算你不是媒體,只是個普通網友,你在 PTT、Dcard、IG、X 上轉發或揭露被害人的姓名照片,你個人也會被罰兩萬到十萬。沒有「我只是分享一下」的空間。如果你是被害人,這是你手上的一把武器;如果你是熱心轉發的圍觀者,這是一條你不知道自己已經站到的紅線。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為媒體與個人違法揭露被害人身分的裁罰規範,依違規主體分層:廣播電視事業最高六十萬元、其他網路與出版媒體對負責人最高六十萬元並得令限期移除下架、任何人無正當理由揭露處二萬至十萬元,並設被害人死亡且具公益必要之例外不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新聞用「某女子」「化名小美」這樣寫,還算違法揭露嗎?

看綜合資訊能不能識別。如果同一篇報導同時寫出年齡、職業、公司名稱、事件發生地點、外貌特徵,認識她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仍構成違法。法律保護的是「可識別性」不是「字面姓名」。實務判斷標準是合理範圍內的人能否辨識,只要同事、家人、朋友認得出來就夠了。

Q2我只是在自己 IG 限動轉發朋友的貼文,這也會被罰?

會。第五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外之任何人違反規定都會被罰,沒有個人豁免空間,罰鍰二萬到十萬。限動 24 小時後消失不代表沒事,只要有人截圖存證並檢舉,主管機關就可依此開罰。發限動前先問自己:這則貼文有沒有揭露被害人身分?

Q3如果被害人自己同意公開身分,媒體還會被罰嗎?

本人公開或書面同意是合法揭露的正當理由之一,但要注意同意的範圍。被害人只同意出席記者會說明事件,不代表媒體可以挖出她過去的私人照片或感情史;超出界線的揭露仍然違法。被害人事後撤回同意,媒體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資訊,否則撤回後的繼續使用會構成新的違法。

Q4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罰多少?

依違規主體分層:廣電與網路媒體最高六十萬並得令下架,個人無正當理由揭露二到十萬。

Q5什麼叫違法揭露被害人身分?

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綜合年齡、職業、外貌等讓人可識別其身分的資訊,即屬第十條禁止的揭露。

Q6第26條第五項的「任何人」包含誰?

媒體業者以外的所有人,包含一般網友、自媒體經營者、群組轉發者,無正當理由揭露都會被罰。

Q7什麼情況揭露被害人例外不罰?

被害人死亡,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為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等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

Q8媒體違法揭露被害人怎麼檢舉?

截圖保存原始 URL 與時間戳,廣電向 NCC、網路媒體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檢舉,並引用第十條第幾項請求裁罰並令下架。

Q9違法內容平台不下架怎麼辦?

向主管機關檢舉並請求發函令限期移除,屆期不下架可按次處罰,比自己跟平台談有效。

Q10我不小心轉發了被害人資訊怎麼補救?

立即刪除,並可在裁罰前說明正當理由,主動配合下架的態度會影響裁罰金額落點。

Q11被害人要怎麼用第26條反擊媒體?

發存證信函給媒體加主管機關,明確指出違反第十條第幾項並引用本條,下架與澄清速度會明顯加快。

Q12第26條 vs 個資法揭露責任差在哪?

第26條針對性騷擾被害人身分的特別行政罰,個資法是一般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規範,可能併存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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