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權勢性騷擾罰六萬至六十萬,一般性騷擾罰一萬至十萬,裁處權自申訴起算三年消滅。
Q · 性騷擾事件過了很久還能申訴嗎?罰多少?
能。三年時效從你申訴時起算,非事件發生時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權勢性騷擾罰六萬至六十萬,一般性騷擾罰一萬至十萬,相差六倍。第三項關鍵: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算三年消滅,不是從事件發生起算。所以事件再久,只要尚未申訴時效就還沒開始跑;一旦申訴,主管機關須在三年內完成裁處。
這條是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罰心臟」。它把性騷擾分成兩種等級,給出兩條完全不同的處罰路線。第一種是權勢性騷擾(利用職場上下關係、師生關係、照顧關係等不對等權力做的性騷擾),罰六萬到六十萬。第二種是其他一般性騷擾,罰一萬到十萬。差別整整六倍,立法者用罰鍰金額告訴你:法律已經承認權勢型性騷擾的傷害更深,因為被害人很難「直接拒絕」、很難「立刻離開」、很難「事後反擊」。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申訴有三年時效,從你提出申訴那一刻起算。這跟很多人以為的「從事件發生起算」不一樣。意思是,就算事件發生在五年前,只要你還沒申訴,時效還沒開始跑;但一旦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必須在三年內完成裁處,否則就罰不到了。
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為性騷擾事件之行政裁罰規定,依加害人是否利用權勢區分兩種裁罰級距:權勢性騷擾處六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其餘一般性騷擾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鍰,並設裁處權自申訴提出起算三年之特別時效。
本法第2條第2項定義為「利用其與他人之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實務認定包括職場主管對下屬、老師對學生、教練對選手、醫師對病患、照顧者對被照顧者等存在指導、評價、照顧、保護的不對等關係。罰鍰六萬到六十萬,是一般性騷擾的六倍。判斷關鍵不是職稱高低,而是被害人是否因這個關係而不敢拒絕。
可以。本條第三項三年時效是從你提出申訴時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起算。所以事件再久都仍有權利申訴。但時間越久證據蒐集越困難,勝訴難度增加。內行人提示:若還沒準備好正式申訴,可先撥性別平等諮詢專線113或向主管機關諮詢,這些動作不會起算任何時效。
罰鍰是繳給國家的,被害人本人拿不到。要拿賠償須另提民事訴訟(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加第195條精神慰撫金)。但行政裁處的調查成立結論在民事訴訟中是有利證據。內行人提示:申訴成立後立刻評估民事訴訟,請求權時效自知道損害及加害人時起算二年(民法第197條),勿等罰鍰繳清才行動。
三年,但從你提出申訴時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時起算,這是最大盲點。
權勢型利用不對等權力關係罰六萬至六十萬,一般型罰一萬至十萬,相差六倍。
利用職場主管、師生、醫病、照顧等指導評價照顧的不對等關係所為的性騷擾。
繳給國家,被害人拿不到,須另提民事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蒐證→判斷是否權勢關係→向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或性平單位)提出申訴。
主管機關須在你提出申訴起三年內完成裁處,可主動追蹤進度。
提出雙方關係證明(聘僱、師生、照顧紀錄)加上對話截圖、錄音、目擊證人,證明你因此關係不敢拒絕。
向主管機關提出性騷擾申訴不需繳裁判費,與民事訴訟不同;可先撥113諮詢。
職場僱傭關係下優先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非職場或一般場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校園則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 比較面向 | power_harassment | general_harassment |
|---|---|---|
| 適用對象 | 利用權勢關係(職場主管、師生、醫病、照顧者等) | 不具權勢關係之一般性騷擾 |
| 罰鍰級距 | 6 萬至 60 萬元 | 1 萬至 10 萬元 |
| 倍數差距 | 上限為一般型六倍 | 基準 |
| 裁處時效 | 自申訴提出起三年 | 自申訴提出起三年(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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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範權勢性騷擾定義,是類性騷擾行為屬單獨違規行為類型,爰增訂第一項規定其處罰,並考量利用權勢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惡性重大,定明裁處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三、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為與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對象區隔,第二項定明處罰對象為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 四、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本文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考量實務上多數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非事件發生後即行申訴,另其提出申訴後尚須調查相關事證,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並得制裁性騷擾行為人,另兼顧調查作業需要,爰增訂第三項,就第一項及第二項行政罰之裁處權起算時點為有別於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以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算三年裁處權時效。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範權勢性騷擾定義,是類性騷擾行為屬單獨違規行為類型,爰增訂第一項規定其處罰,並考量利用權勢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惡性重大,定明裁處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三、原條文移列為第二項,並為與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對象區隔,第二項定明處罰對象為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 四、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本文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考量實務上多數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非事件發生後即行申訴,另其提出申訴後尚須調查相關事證,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並得制裁性騷擾行為人,另兼顧調查作業需要,爰增訂第三項,就第一項及第二項行政罰之裁處權起算時點為有別於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以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算三年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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