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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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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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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為權勢
性騷擾
,經
申訴
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
裁處權
,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
期間
之經過而消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及責任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1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解程序 §1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2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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