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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