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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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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2. 2.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未建立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處二萬至二十萬罰鍰並限期改正;未糾正補救致被害人受損者亦同。

Q · 公司沒做性騷擾防治措施會怎樣?

處二萬到二十萬罰鍰並限期改正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第一項,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未建立申訴管道、未訂防治措施、未公開揭示),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第二項則處罰雇主違反糾正補救義務致被害人權益受損的情形,同樣二萬至二十萬。

深度解讀

公司、學校、機關、軍隊都有一個法律上的義務你可能不知道:他們必須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訂定防治措施、公開揭示。沒做?被罰兩萬到二十萬,並且要限期改正,逾期還可以按次罰。更狠的是第二項:性騷擾事件發生時,雇主必須採取糾正補救措施。沒做、或做得太敷衍導致被害人權益受損?再罰兩萬到二十萬。意思是,雇主在這條法律下不是中立的第三方,他是有積極作為義務的責任主體。如果你是被害人,雇主把事情壓下來不處理,雇主本身就在違法。如果你是中小企業主,這條是你必須在事情爆發前就準備好的事,事後才補根本來不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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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28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