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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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未建立防治措施或申訴管道,處二萬至二十萬罰鍰並限期改正;未糾正補救致被害人受損者亦同。
Q · 公司沒做性騷擾防治措施會怎樣?
處二萬到二十萬罰鍰並限期改正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第一項,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未建立申訴管道、未訂防治措施、未公開揭示),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第二項則處罰雇主違反糾正補救義務致被害人權益受損的情形,同樣二萬至二十萬。
深度解讀
公司、學校、機關、軍隊都有一個法律上的義務你可能不知道:他們必須建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訂定防治措施、公開揭示。沒做?被罰兩萬到二十萬,並且要限期改正,逾期還可以按次罰。更狠的是第二項:性騷擾事件發生時,雇主必須採取糾正補救措施。沒做、或做得太敷衍導致被害人權益受損?再罰兩萬到二十萬。意思是,雇主在這條法律下不是中立的第三方,他是有積極作為義務的責任主體。如果你是被害人,雇主把事情壓下來不處理,雇主本身就在違法。如果你是中小企業主,這條是你必須在事情爆發前就準備好的事,事後才補根本來不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人權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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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