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規定,僱用人員工滿十人應設性騷擾申訴管道,滿三十人應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違者罰二萬至二十萬元。
Q · 公司多少人就要訂性騷擾防治措施?
滿 30 人要訂並公開揭示,沒做就違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員工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人數以企業整體計算,不是單一店面。雇主未依規定設置或揭示,依第 28 條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你的公司有幾個人?十個以上?那它依法必須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三十個以上?那它必須訂定書面的性騷擾防治措施,而且要「公開揭示」。如果你翻遍員工手冊、公司布告欄、內網都找不到這份東西,那不是你公司忘了寫,是它在違法。這條規範的對象不只是公司,還包括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它的核心邏輯是: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的性騷擾,管理者有預防義務、有立即處理義務、有事後補救義務。2023 年那次修法把「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具體化為三項: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必要時通知警察到場、檢討場所安全。從抽象的「應採取措施」變成具體的「應做這三件事」,雇主的卸責空間被收窄了。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為場所管理者與僱用人的預防義務規範,以人數門檻分級課予義務:十人以上應設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應訂定並公開揭示防治措施;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協助被害人申訴保全證據、必要時通知警察到場、檢討場所安全,構成事前預防、事中處理、事後補救的三段式合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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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半。十人以下只有原則性義務;十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才要訂書面措施並公開揭示。但十人以上沒設申訴管道,雇主一樣會被罰。人數按企業整體計算,連鎖企業總部即使單店只有五人,全公司加總超過三十人就要訂措施。
不算。公開揭示的標準是員工進公司就應知道存在、知道內容大致是什麼、知道申訴管道在哪。藏在管理層才能看的資料夾、放在很深的子目錄、新員工訓練從沒提過,都不算公開揭示。這個事實可保留為主張雇主違反預防義務的有力證據。
通常無關。本條規範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其公眾得出入場所的義務。一般分租公寓不是公眾得出入場所。但若你經營民宿、青年旅舍、共住空間,就會落入規範範圍,判斷關鍵是場所性質與你的角色,越接近商業經營越可能被涵蓋。
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檢舉,附人數與未揭示證據,雇主可被處二萬至二十萬罰鍰。
規範僱用人與場所管理者的性騷擾預防、處理、補救義務,以十人、三十人為門檻分級課責。
員工要實際看得到、知道內容與申訴管道,藏在管理層內網或深層子目錄都不算公開揭示。
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通知警察到場、檢討所屬場所安全,三件缺一違法。
保存找不到措施的證據,向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後可裁罰雇主。
按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的企業整體人數計算,不看單一辦公地點或店面。
要求依第 7 條第 2 項做三件事並留書面紀錄:協助申訴保全證據、必要時報警、檢討場所安全。
截圖內網、拍布告欄、保留新人訓練資料,證明措施未讓員工實際得知,即為違反預防義務事證。
職場受僱關係優先適用性平工作法(主管機關勞動部),性騷法是公共場所的兜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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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一、提供安全之工作、學習或服務環境乃為工作、教育訓練或服務場所之責任,而工作、教育訓練及服務場所發生性騷擾之頻率最高,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爰明定機關、學校、機構或雇主對性騷擾事件,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補救措施。 二、對於職場中有公務員、學生、受訓學員或僱用受僱人或提供服務之對象達十人以上者,對性騷擾事件,除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懲處措施外,並應設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之。其人員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一、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前項第三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為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一、為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且負管理權責之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爰將原第二項依其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應採取之預防措施移列於第一項並分列二款及酌修文字。 二、為利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時,採取相關之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爰將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三款具體明確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如行為人之基本年籍資料、記錄性騷擾事實發生經過)、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及就其管理之所屬場所安全進行檢討、改善(如照明設備調整、視線死角改善等)。 三、考量性騷擾事件於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屬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時,並非每一事件發生當下皆可知悉,為明確此時其等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又考量性騷擾樣態多元,為利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一定人數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爰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性騷擾防治之準則應包括內容,增訂性騷擾樣態,另考量相關處罰已於法律定明,爰併刪除「懲處辦法」為該準則應規範內容。
一、提供安全之工作、學習或服務環境乃為工作、教育訓練或服務場所之責任,而工作、教育訓練及服務場所發生性騷擾之頻率最高,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爰明定機關、學校、機構或雇主對性騷擾事件,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補救措施。 二、對於職場中有公務員、學生、受訓學員或僱用受僱人或提供服務之對象達十人以上者,對性騷擾事件,除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懲處措施外,並應設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之。其人員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一、為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且負管理權責之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爰將原第二項依其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應採取之預防措施移列於第一項並分列二款及酌修文字。 二、為利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時,採取相關之有效糾正與補救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爰將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三款具體明確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如行為人之基本年籍資料、記錄性騷擾事實發生經過)、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及就其管理之所屬場所安全進行檢討、改善(如照明設備調整、視線死角改善等)。 三、考量性騷擾事件於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屬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時,並非每一事件發生當下皆可知悉,為明確此時其等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又考量性騷擾樣態多元,為利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一定人數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爰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性騷擾防治之準則應包括內容,增訂性騷擾樣態,另考量相關處罰已於法律定明,爰併刪除「懲處辦法」為該準則應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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