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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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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一、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2. 2.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前項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 3.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前項第三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 4.為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規定,僱用人員工滿十人應設性騷擾申訴管道,滿三十人應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違者罰二萬至二十萬元。

Q · 公司多少人就要訂性騷擾防治措施?

滿 30 人要訂並公開揭示,沒做就違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員工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人數以企業整體計算,不是單一店面。雇主未依規定設置或揭示,依第 28 條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你的公司有幾個人?十個以上?那它依法必須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三十個以上?那它必須訂定書面的性騷擾防治措施,而且要「公開揭示」。如果你翻遍員工手冊、公司布告欄、內網都找不到這份東西,那不是你公司忘了寫,是它在違法。這條規範的對象不只是公司,還包括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它的核心邏輯是: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場所的性騷擾,管理者有預防義務、有立即處理義務、有事後補救義務。2023 年那次修法把「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具體化為三項: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證據、必要時通知警察到場、檢討場所安全。從抽象的「應採取措施」變成具體的「應做這三件事」,雇主的卸責空間被收窄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公共場所名詞
  • 公眾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調處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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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