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要求各縣市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掌政策、調查、調解、審議及被害人保護扶助七項職權。
Q · 公司處理性騷擾不公,還能找誰?
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每個直轄市、縣(市)都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職權涵蓋政策擬定、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以及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等保護扶助。當你不服雇主或機關的處理結果時,再申訴的最終審議者就是這個委員會,而非公司高層。
性騷擾發生在你身上,你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報警或告對方。但有一條你不知道存在的路徑: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審議會。這個審議會不只是一個開會的單位,它可以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還可以提供你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最關鍵的是 2023 年 7 月那次大改:把原本只有「調查、調解」的職能,明確擴增到「審議」性騷擾案件,意思是縣市層級就有一個準司法的審議機制。如果你在公司被性騷擾但雇主敷衍處理,你可以繞過雇主,直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再申訴,由這個審議會審議。雇主處理不公的案件,最後拍板的不是公司高層,是這個審議會。
性騷擾防治審議會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設置之地方法定組織,具備政策擬定、案件調查調解審議與被害人保護扶助等七項職權,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女性代表各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構成性騷擾行政救濟的地方準司法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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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到公司處理結果後30天內,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再申訴,由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規定的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委員至少一半是民間公正人士與學者、至少一半是女性,不是公司能影響的單位。再申訴免裁判費,成本遠低於訴訟,且不影響日後另走民事或刑事程序的權利。
不會。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官員反而是少數。你可上所在縣市政府網站查委員名單,若委員與你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聲請迴避。
可提行政訴訟。審議決定具行政處分性質,不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起訴;同時不影響另提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告訴。實務上常先用行政程序釐清事實,拿到審議調查結果後再走民刑訴訟,舉證難度會大幅降低。
縣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設置的法定委員會,掌政策擬定、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被害人保護扶助七項職權。
2023年全文修正後委員會更名為審議會,並新增『審議』再申訴案件的準司法職權及保護扶助條款。
對加害人所屬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向縣市主管機關請求重新審議的行政救濟,由審議會裁決。
召集人由市長縣長或副首長兼任,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半數,女性也不得少於半數。
收到機關處理結果後30天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再申訴,交審議會審議。
上所在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生局網站查公開委員名單,發現利害關係委員可聲請迴避。
備齊事件時間軸、通訊紀錄、證人、原機關處理結果書面,以書面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行政再申訴不收裁判費,遠低於民事訴訟約1.1%的裁判費與律師費。
實務常先走行政再申訴釐清事實,拿到審議調查結果後再提民事,可大幅降低舉證難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減少訟源及保護當事人不受二度傷害,明定性騷擾事件得採申訴程序及調解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有關性騷擾防治業務、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法院等各項防治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比例,且因性騷擾被害人多為女性,而地方主管機關為第一線實際執行防治事項之機關,為保障女性權益,爰明定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前項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並應遴聘(派)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序文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配合其就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議,爰修正為「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另酌修文字。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文字酌修。 (三)依現行實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可視性騷擾被害人之身心狀況,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為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扶助,並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相關工作,爰增訂第四款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保護扶助事項,包含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等必要服務;其後第四款至第六款款次遞移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又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審議會屬任務編組,且本屬地方組織自治權責範疇,爰第二項有關授權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尚無必要,爰予刪除。
一、為減少訟源及保護當事人不受二度傷害,明定性騷擾事件得採申訴程序及調解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有關性騷擾防治業務、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法院等各項防治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比例,且因性騷擾被害人多為女性,而地方主管機關為第一線實際執行防治事項之機關,為保障女性權益,爰明定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序文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配合其就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訴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議,爰修正為「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另酌修文字。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文字酌修。 (三)依現行實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可視性騷擾被害人之身心狀況,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為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扶助,並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辦理相關工作,爰增訂第四款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保護扶助事項,包含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等必要服務;其後第四款至第六款款次遞移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又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審議會屬任務編組,且本屬地方組織自治權責範疇,爰第二項有關授權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尚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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