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6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 2.前項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並應遴聘(派)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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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要求各縣市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掌政策、調查、調解、審議及被害人保護扶助七項職權。
Q · 公司處理性騷擾不公,還能找誰?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每個直轄市、縣(市)都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職權涵蓋政策擬定、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以及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等保護扶助。當你不服雇主或機關的處理結果時,再申訴的最終審議者就是這個委員會,而非公司高層。
白話解讀
性騷擾發生在你身上,你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報警或告對方。但有一條你不知道存在的路徑: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審議會。這個審議會不只是一個開會的單位,它可以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還可以提供你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最關鍵的是 2023 年 7 月那次大改:把原本只有「調查、調解」的職能,明確擴增到「審議」性騷擾案件,意思是縣市層級就有一個準司法的審議機制。如果你在公司被性騷擾但雇主敷衍處理,你可以繞過雇主,直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再申訴,由這個審議會審議。雇主處理不公的案件,最後拍板的不是公司高層,是這個審議會。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審議會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設置之地方法定組織,具備政策擬定、案件調查調解審議與被害人保護扶助等七項職權,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女性代表各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構成性騷擾行政救濟的地方準司法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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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處理性騷擾不公平,我除了告上法院還有什麼辦法?▾
你收到公司處理結果後30天內,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再申訴,由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規定的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委員至少一半是民間公正人士與學者、至少一半是女性,不是公司能影響的單位。再申訴免裁判費,成本遠低於訴訟,且不影響日後另走民事或刑事程序的權利。
Q2審議會委員都是政府官員嗎?我去申訴會被官官相護嗎?▾
不會。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官員反而是少數。你可上所在縣市政府網站查委員名單,若委員與你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聲請迴避。
Q3再申訴審議結果如果還是不滿意怎麼辦?▾
可提行政訴訟。審議決定具行政處分性質,不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起訴;同時不影響另提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告訴。實務上常先用行政程序釐清事實,拿到審議調查結果後再走民刑訴訟,舉證難度會大幅降低。
Q4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是什麼?▾
縣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設置的法定委員會,掌政策擬定、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被害人保護扶助七項職權。
Q5審議會和原本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差在哪?▾
2023年全文修正後委員會更名為審議會,並新增『審議』再申訴案件的準司法職權及保護扶助條款。
Q6什麼叫再申訴?▾
對加害人所屬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向縣市主管機關請求重新審議的行政救濟,由審議會裁決。
Q7審議會委員怎麼組成?▾
召集人由市長縣長或副首長兼任,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半數,女性也不得少於半數。
Q8性騷擾再申訴怎麼提?▾
收到機關處理結果後30天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再申訴,交審議會審議。
Q9怎麼查我所在縣市的審議會委員?▾
上所在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生局網站查公開委員名單,發現利害關係委員可聲請迴避。
Q10再申訴要準備什麼資料?▾
備齊事件時間軸、通訊紀錄、證人、原機關處理結果書面,以書面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Q11再申訴要花多少錢?▾
行政再申訴不收裁判費,遠低於民事訴訟約1.1%的裁判費與律師費。
Q12再申訴 vs 民事訴訟哪個先?▾
實務常先走行政再申訴釐清事實,拿到審議調查結果後再提民事,可大幅降低舉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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