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5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一、研擬與審議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及協助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事項。 四、培訓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才。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六、辦理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七、彙整與統計性騷擾事件之各項資料及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 八、辦理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九、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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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九項職掌,含112年新增的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並要求諮詢委員民間與女性代表各占半數。
Q · 政府對性騷擾防治到底要做哪些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5條,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政策研擬、督導考核、人才培訓、教育宣導,以及第7款新增的「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等九項事務;辦理時須遴聘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諮詢,且民間團體代表與女性代表各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政府機關的工作清單,但藏著一個你可能用得上的資訊:第 1 項第 7 款「彙整與統計性騷擾事件之各項資料及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這是 112 年修法的重大變革。為什麼?因為過去性騷擾累犯能在不同學校、不同公司、不同補習班之間流動,前一個地方的紀錄不會跟著走。新法要求中央建立電子資料庫,未來教育主管機關可以查詢依本法裁罰的性騷擾行為人,避免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領域。這對家長、求職者、雇主來說是隱形的防護網。第 2 項規定中央辦理這些事項時要有「諮詢機制」: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不能少於一半,女性代表也不能少於一半。這個結構性的設計,是要避免性騷擾防治政策被官方單方面決定,必須有外部監督和女性視角的平衡。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5條為組織職權規範,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九項法定職掌,並透過第7款電子資料庫建立,使性騷擾防治從個案處理走向系統性預防;第2項以結構性比例保留,確保政策制定納入民間實務與女性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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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騷擾資料庫真的有用嗎?我怎麼用得到?▾
資料庫不對一般人開放,但對教育主管機關開放查詢。教師法明文規定有性騷擾紀錄者不得聘用,所以你的孩子的老師、補習班老師會被這個資料庫過濾,對你來說是隱形的保護網。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雇主聘僱教育類人員,依法可以向主管機關查詢,盡到查詢義務也是日後免責的關鍵。
Q2民間團體怎麼參與性騷擾防治政策?▾
本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政策事項時,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這是法律保障的參與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婦女救援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長期參與政策諮詢,民間團體可透過這些既有管道,或直接向衛福部表達意願。
Q3性騷擾防治法第5條在規定什麼?▾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九項法定職掌,從政策、督導到建立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
Q4性騷擾事件電子資料庫是什麼?▾
112年修法第7款新增,由中央彙整統計性騷擾事件並建置,供依法查詢以過濾不適任人員。
Q5性騷擾防治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誰?▾
依第4條為衛生福利部,第5條列其九項職掌。
Q6什麼是諮詢委員的結構性比例保留?▾
第2項強制民間團體代表與女性代表各不得少於諮詢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Q7雇主怎麼查求職者有無性騷擾紀錄?▾
一般雇主無法查;教育類聘任可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查詢,盡查詢義務也是免責關鍵。
Q8學校聘任老師要怎麼避免聘到性騷擾紀錄者?▾
依教師法不得聘用有性騷擾紀錄者,搭配本條資料庫進行聘任前查核。
Q9怎麼確認某措施屬於中央還是地方職權?▾
全國性政策、資料庫、人才培訓看第5條(中央);個案審議看第6條(地方審議會)。
Q10性騷擾防治法第5條 vs 第6條差在哪?▾
第5條是中央(衛福部)全國性職掌,第6條是地方主管機關審議會的個案與在地職權。
Q1194年制定 vs 112年修正的第5條差在哪?▾
112年新增第4款人才培訓、第7款電子資料庫,並加入諮詢委員民間與女性各過半。
Q12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 vs 性平三法主管機關差在哪?▾
本法中央為衛福部;性工法職場性騷擾主管為勞動部、校園性平為教育部,依場域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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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民國94年制定 | 民國112年修正 |
|---|---|---|
| 中央職掌款數 | 基本職權(政策、督導、教育宣導等) | 新增第4款培訓專業人才、第7款建立電子資料庫 |
| 諮詢委員結構 | 未明定民間與性別比例 | 民間團體代表、女性代表各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
| 防治取向 | 偏個案處理 | 走向系統性預防(資料庫+人才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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