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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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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Q · 性騷擾申訴要找哪個機關?

中央衛福部訂政策,實際申訴找你所在縣市政府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負責政策、督導與培訓,地方負責個案調查與裁罰。實際提出申訴要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的社會局或衛生局(各縣市分工不同),先撥 1925 安心專線可問到正確承辦單位。

白話解讀

你被性騷擾後想申訴,第一個問題是「找誰」。94 年制定本法時,主管機關是內政部。100 年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底下的社政業務移交給新成立的衛生福利部,112 年修法跟上這個變化,把中央主管機關改成衛福部。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實務上很多人到現在還在打電話到內政部問性騷擾申訴,被告知「不歸我們管」後就放棄。中央找衛福部、地方找縣市政府(直轄市找市政府、縣市找縣市政府),這是現行的申訴入口。具體來說:1925 安心專線可以諮詢,但實際提出申訴要透過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生局(各縣市分工不同)。打對機關,申訴流程才會啟動。

法律定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為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條文,採二級分工: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負責政策制定、跨部會協調與人才培訓;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負責個案調查、調解與裁罰,構成性騷擾申訴管轄的入口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申訴性騷擾,該找衛福部還是縣市政府?

找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負責政策、督導、培訓,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責個案處理。實際申訴要向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生局提出(各縣市分工不同)。內行人提示:先打 1925 安心專線諮詢,工作人員會直接告訴你你所在縣市的承辦單位電話和地址,不必自己找。

Q2為什麼 112 年要從內政部改成衛福部?

因為政府組織改造。100 年衛福部正式成立,內政部原本管的社政業務(包含家暴、性侵、性騷擾防治)移交衛福部。112 年本法全文修正時,配合這個組織變動正式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內行人提示:100 到 112 年間實際業務早已由衛福部執行,112 年修法只是把法條文字跟現實對齊。

Q3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中央訂政策、地方辦個案。

Q4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差在哪?

中央衛福部負責政策、督導、跨部會協調與培訓;地方縣市政府負責個案調查、調解與裁罰。

Q5什麼是主管機關?

依法掌理特定事務、行使行政權限的行政機關,性騷擾防治分中央衛福部與地方縣市政府兩級。

Q61925 安心專線是什麼?

衛福部的 24 小時諮詢專線,可協助判斷該走哪一法、找哪個機關,但不是正式申訴入口。

Q7性騷擾申訴要找哪個機關?

先撥 1925 諮詢,正式申訴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生局提出,書狀抬頭寫縣市政府不寫衛福部。

Q8性騷擾申訴流程怎麼走?

撥 1925 確認單位 → 備齊事證 → 以書面或言詞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機關調查、調解或裁罰。

Q9跨縣市發生的性騷擾向哪裡申訴?

原則由事件發生地主管機關優先處理,也可選擇向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縣市政府申訴。

Q10怎麼確認該找哪個縣市的承辦單位?

撥 1925 由社工直接告知所在縣市的承辦單位電話與地址,免自己上網找。

Q11性騷擾找警察還是找主管機關?

刑事責任(如觸摸罪)找警察,行政申訴(裁罰、調解、調查)找縣市政府,兩條管道並行。

Q12向衛福部申訴 vs 向縣市政府申訴差在哪?

衛福部負責政策督導不辦個案,遞件多會被轉介或退件;正式申訴一律向地方縣市政府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entrallocal
層級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
機關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職責政策、督導、跨部會協調、人才培訓個案調查、調解、裁罰
民眾接觸點1925 安心專線(諮詢)社會局/衛生局(申訴)

central

層級
中央主管機關
機關
衛生福利部
職責
政策、督導、跨部會協調、人才培訓
民眾接觸點
1925 安心專線(諮詢)

local

層級
地方主管機關
機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職責
個案調查、調解、裁罰
民眾接觸點
社會局/衛生局(申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男女雇用機会均等法(厚生労働省所管,職場性騷擾框架;無單一對應條)
韓國양성평등기본법(여성가족부 소관,性別平等主管框架)
美國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1964(EEOC 為主管機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4011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112073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原由內政部主管之社政業務已移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4 制定)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1120731 全文修正)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原由內政部主管之社政業務已移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爰修正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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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