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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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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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