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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性騷擾防治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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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部隊,指國防部所屬單位。
  2. 2.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3. 3.本法所稱機構,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3 條界定部隊、學校、機構三類適用場域,112 年修法將軍警校納入學校,機構採實質認定不論是否登記。

Q · 沒登記的工作室、宗教團體,性騷擾防治法管得到嗎?

管得到,只要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就算機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3 條第 3 項,機構包含「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法律採實質認定,重點是「有沒有人在管」,而非「有沒有合法登記」。因此未立案的瑜珈班、補習班、宗教團體、社區協會,只要有負責人或代表人,都落入本法規範,可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

深度解讀

你可能覺得這條只是文字遊戲:定義什麼叫「部隊」、什麼叫「學校」、什麼叫「機構」。但這條的真正用途是「圈進保護範圍」。112 年修法把學校的定義大幅擴張,從原本的「公私立各級學校」加入了「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什麼?因為過去這些封閉場域裡的性騷擾事件,常常被以「特殊體制不適用」為由排除在外,受害者求助無門。這條把這些灰色地帶全部納入。同樣的,「機構」的定義包含「合夥、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這意味著沒有登記的工作坊、補習班、宗教團體、社區協會,全部都在規範範圍。你以為對方說「我們只是民間社團、沒有公司行號」就能脫罪?這條打破了這個防火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所稱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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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部隊,指國防部所屬單位。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