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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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3 條界定部隊、學校、機構三類適用場域,112 年修法將軍警校納入學校,機構採實質認定不論是否登記。
Q · 沒登記的工作室、宗教團體,性騷擾防治法管得到嗎?
管得到,只要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就算機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3 條第 3 項,機構包含「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法律採實質認定,重點是「有沒有人在管」,而非「有沒有合法登記」。因此未立案的瑜珈班、補習班、宗教團體、社區協會,只要有負責人或代表人,都落入本法規範,可向所在縣市衛生局申訴。
深度解讀
你可能覺得這條只是文字遊戲:定義什麼叫「部隊」、什麼叫「學校」、什麼叫「機構」。但這條的真正用途是「圈進保護範圍」。112 年修法把學校的定義大幅擴張,從原本的「公私立各級學校」加入了「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什麼?因為過去這些封閉場域裡的性騷擾事件,常常被以「特殊體制不適用」為由排除在外,受害者求助無門。這條把這些灰色地帶全部納入。同樣的,「機構」的定義包含「合夥、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這意味著沒有登記的工作坊、補習班、宗教團體、社區協會,全部都在規範範圍。你以為對方說「我們只是民間社團、沒有公司行號」就能脫罪?這條打破了這個防火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所稱名詞
- 少年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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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