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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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unwanted;負面感受,例如已明確及嚴肅拒絕、封鎖、表示憤怒)&「⚠️⚠️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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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性或性別有關?
🔵高鳳仙師:
(1)意圖獲取性利益之性要求或性提議等行為
(2)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之敵意行為,可能含有與性有關的意味,也可能是性別歧視
(3)以猥褻或色情圖片、言詞或笑話而製造敵意環境並使人感受冒犯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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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2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多數實務:
不論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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