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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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以「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雙要件定義性騷擾,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112年修法新增權勢性騷擾。
Q · 對方說只是開玩笑、又沒碰到我,算性騷擾嗎?
可能算。判準是你的意願與感受,不是對方標準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只要行為違反你的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損害你的人格尊嚴或讓你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冒犯,即可成立。言語、影像、暗示、不當注視都涵蓋。若對方對你有監督、指導、照護關係(主管、老師、醫師),更可能構成加重的權勢性騷擾。
深度解讀
「他只是開個玩笑」「他只是拍拍你的肩膀」「他只是傳了個 LINE 貼圖」,這些話之所以讓你說不出反駁,是因為你心裡的標準是「有沒有碰到不該碰的地方」。但這條規定的標準完全不同。它說:只要違反你的意願、跟性或性別有關,並且讓你感受到敵意、冒犯、人格尊嚴受損,那就成立。注意,不是用對方的標準,不是用「一般人」的標準,是用你的感受。更狠的是 112 年修法新增的第 2 項「權勢性騷擾」:上對下、有權力關係的人,利用職務、教學、診療的位置對你出手,這不只是性騷擾,是加重的性騷擾。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加害人最常用的話術是「兩情相悅」「你也沒拒絕」,但只要你能證明對方有權勢、你不敢說不,這套防禦就破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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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