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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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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2.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以「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雙要件定義性騷擾,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112年修法新增權勢性騷擾。

Q · 對方說只是開玩笑、又沒碰到我,算性騷擾嗎?

可能算。判準是你的意願與感受,不是對方標準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只要行為違反你的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損害你的人格尊嚴或讓你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冒犯,即可成立。言語、影像、暗示、不當注視都涵蓋。若對方對你有監督、指導、照護關係(主管、老師、醫師),更可能構成加重的權勢性騷擾。

深度解讀

「他只是開個玩笑」「他只是拍拍你的肩膀」「他只是傳了個 LINE 貼圖」,這些話之所以讓你說不出反駁,是因為你心裡的標準是「有沒有碰到不該碰的地方」。但這條規定的標準完全不同。它說:只要違反你的意願、跟性或性別有關,並且讓你感受到敵意、冒犯、人格尊嚴受損,那就成立。注意,不是用對方的標準,不是用「一般人」的標準,是用你的感受。更狠的是 112 年修法新增的第 2 項「權勢性騷擾」:上對下、有權力關係的人,利用職務、教學、診療的位置對你出手,這不只是性騷擾,是加重的性騷擾。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加害人最常用的話術是「兩情相悅」「你也沒拒絕」,但只要你能證明對方有權勢、你不敢說不,這套防禦就破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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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性騷擾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