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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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 1 條建立三法分流:職場走性平工作法、校園走性平教育法,其餘場域才適用本法。
Q · 被性騷擾到底該走哪一部法律?
看場域:職場走性平工作法、校園走性平教育法,其餘走本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 條,性騷擾事件原則上依本法處理,但要先判斷「發生場域」與「當事人身分關係」。發生在職場且具僱傭關係者,優先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發生在校園且具師生或校內人員關係者,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其餘所有場域(如捷運、健身房、餐廳、補習班同學間)才回到性騷擾防治法。三法的主管機關、申訴程序、時效與罰則都不同,判斷錯入口會延誤甚至錯過時效。
深度解讀
你以為被性騷擾就是打電話報警、然後走刑事程序?錯了,台灣處理性騷擾用的是「三法分流」的設計,這條就是那個分流器。同一個動作,發生在不同場域,走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主管機關、不同的調查程序、不同的時效。職場裡老闆對員工動手,走性別平等工作法;學校裡老師對學生越界,走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他所有場域(捷運上的鹹豬手、健身房教練、補習班同學、餐廳客人對服務生),才回到這條性騷擾防治法。搞錯申訴管道,你可能白白等了三十天,回過頭來時效已經過了一半。律師接到案子第一件事就是判斷「這個案子吃哪一法」,你以為這是技術問題,其實這是你能不能贏的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性騷擾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係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適名詞
- 法律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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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