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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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騷擾防治法第8條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及僱用人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是雇主法定預防義務之一。
Q · 公司沒辦過性騷擾防治訓練,員工能怎麼用?
雇主依法須定期辦防治訓練,沒辦可成違反預防義務的證據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8條,10人以上的組織及各類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本條雖無直接罰則,但與第7條整體預防義務搭配適用:當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而從未辦過訓練,「沒辦訓練」這個事實本身會成為雇主違反預防義務的具體證據,影響後續行政裁罰與民事賠償金額的認定。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藏著一個你可以對雇主主張的權利: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如果你在 10 人以上的公司、學校、政府機關工作,你的雇主依法必須「定期舉辦或鼓勵」你參加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多數人從沒上過這種訓練,多數雇主也只是把它當作合規勾選項。但這條的存在意義不在於勾選表格,在於它讓「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不知道怎麼處理性騷擾」變成雇主的責任,而不是員工的責任。當你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而雇主從沒舉辦過教育訓練,這本身就成為雇主違反預防義務的具體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性騷擾名詞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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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