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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當之差別待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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