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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3 條

  1. 1.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前二條登記、報到期間之登記事項,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
  2. 2.前二條登記、報到之程序、方式、查訪頻率與前項查閱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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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3 條採限定查閱制:登記事項只供法定特定人員為公共安全目的查閱,不對一般大眾公開。

Q · 性侵犯名單可以給一般人查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3 條,性侵害加害人的登記事項屬限定查閱資料,僅在「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下,提供法定「特定人員」查閱,並非公開資訊。實務上以兒少接觸場域(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課後照顧)的人事查核單位、社政承辦人為主,每次查閱須經授權、限定目的並留存紀錄。一般民眾、雇主、社區管委會、媒體均不在查閱範圍。

白話解讀

前兩條建立了登記名單,這條決定誰能打開來看。性侵害加害人的登記資料不是公開資訊,一般民眾查不到。但「特定人員」可以。誰是特定人員?條文授權給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務上包括: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兒少接觸場所的人事任用查核單位、社政機關處理兒少保護案件的承辦人、特定司法調查需求單位。這條規定的真正威力在於:當你應徵幼兒園老師、安親班老師、保母、社工、學校行政這類接觸兒少的工作時,你的名字會被丟進這個查閱系統比對。被列管期間,這類工作幾乎進不去。一般雇主查不到,所以一般職業不會受這層影響。這是一張「兒少場域防護網」,不是「終身公開的恥辱柱」。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3 條為登記資料查閱的授權性規範,確立加害人登記、報到事項採「限定查閱制」而非全面公開:僅在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下,由法定特定人員依授權辦法所定範圍、資格與程序查閱,構成兒少場域的目標式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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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犯名單可以給一般人查嗎?

不行,本條採限定查閱制,只有法定特定人員能查。

Q2誰是第 43 條的「特定人員」?

主要是兒少場域人事查核單位、社政承辦人,由授權辦法明定資格。

Q3應徵幼兒園、安親班會被查嗎?

會。兒少接觸場域的人事任用查核會比對登記名單。

Q4雇主或房東能查對方有沒有性侵紀錄嗎?

不能,非兒少場域的雇主、房東、社區管委會都不在查閱範圍。

Q5台灣為什麼不像美國公布性侵犯地址?

台灣選限定查閱制,兼顧隱私權與再犯防治,與美國梅根法案路線不同。

Q6機構要怎麼申請查核?

向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提出申請,由社政轉警政署比對。

Q7查閱辦法是哪個機關訂的?

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Q8媒體可以查加害人現在住哪嗎?

不行,媒體不在特定人員範圍,登記資料對媒體完全封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아동·청소년의 성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신상정보 공개·고지 제도 + 「성폭력처벌법」 신상정보 등록
🇩🇪 德國§ 30a BZRG(erweitertes Führungszeugnis,與未成年人接觸職務查核)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53-1 et s.(FIJAIS)
🇺🇸 美國Megan's Law / SORNA(34 U.S.C. § 2090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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