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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3 條

  1. 1.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前二條登記、報到期間之登記事項,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
  2. 2.前二條登記、報到之程序、方式、查訪頻率與前項查閱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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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3 條採限定查閱制:登記事項只供法定特定人員為公共安全目的查閱,不對一般大眾公開。

Q · 性侵犯名單可以給一般人查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3 條,性侵害加害人的登記事項屬限定查閱資料,僅在「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下,提供法定「特定人員」查閱,並非公開資訊。實務上以兒少接觸場域(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課後照顧)的人事查核單位、社政承辦人為主,每次查閱須經授權、限定目的並留存紀錄。一般民眾、雇主、社區管委會、媒體均不在查閱範圍。

白話解讀

前兩條建立了登記名單,這條決定誰能打開來看。性侵害加害人的登記資料不是公開資訊,一般民眾查不到。但「特定人員」可以。誰是特定人員?條文授權給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務上包括: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兒少接觸場所的人事任用查核單位、社政機關處理兒少保護案件的承辦人、特定司法調查需求單位。這條規定的真正威力在於:當你應徵幼兒園老師、安親班老師、保母、社工、學校行政這類接觸兒少的工作時,你的名字會被丟進這個查閱系統比對。被列管期間,這類工作幾乎進不去。一般雇主查不到,所以一般職業不會受這層影響。這是一張「兒少場域防護網」,不是「終身公開的恥辱柱」。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3 條為登記資料查閱的授權性規範,確立加害人登記、報到事項採「限定查閱制」而非全面公開:僅在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下,由法定特定人員依授權辦法所定範圍、資格與程序查閱,構成兒少場域的目標式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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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台灣為什麼不像美國那樣公布性侵犯地址?

美國梅根法案採全面公開制,背後是公眾知情權優先。台灣選擇限定查閱制,原因是資訊隱私權保護,加上實務研究顯示全面公開後加害人因被孤立而再犯率可能上升。本條把查閱權限定在兒少場域與社政系統,是在保護兒少與加害人重返社會權之間的精細平衡。每次查閱都要經授權、留紀錄、限定目的。

Q2幼兒園、補習班具體要怎麼申請查核?

依本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查閱辦法,兒少福利機構在進用人員前,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查核,社政機關再向警政署比對。書面申請、附委任書或應聘者同意書是共通要件。實務上很多新成立的小型機構不知道有這個機制,等到出事才後悔;正在創辦兒少相關事業,第一個諮詢對象應該是當地社會局。

Q3性侵犯名單可以給一般人查嗎?

不行。本條採限定查閱制,登記事項只提供法定特定人員為公共安全目的查閱。一般雇主、房東、社區管委會、媒體都不在查閱範圍。私下打聽或散播未經證實的傳言,反而可能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

Q4第 43 條的「特定人員」是誰?

主要是兒少接觸場域(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課後照顧)的人事查核單位,與處理兒少保護案件的社政承辦人,由授權辦法明定資格。

Q5限定查閱制和全面公開差在哪?

限定查閱只給法定特定人員、限定目的、留存紀錄;全面公開(如美國梅根法案)則一般公眾可線上查詢。台灣選前者。

Q6什麼叫授權辦法?

本條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明定查閱範圍、人員資格、條件與程序等執行細節。

Q7兒少機構要怎麼申請查核?

確認機構屬性 → 取得應聘者同意/委任 → 向地方社會局處申請 → 社政轉警政署比對 → 取得書面結果存檔。

Q8查核結果會告訴我詳細紀錄嗎?

不會。比對結果以書面回覆是否在名單中,不揭露具體案件事由,僅供任用判斷。

Q9申請查核要準備什麼文件?

機構資格證明、應聘者同意書或委任書、申請書,依各縣市社會局要求略有差異。

Q10沒做查核會有什麼後果?

若日後發生案件,未做查核等於雇主未盡注意義務,連帶責任高度成立;書面查核紀錄是免責關鍵證據。

Q11台灣 §43 vs 美國梅根法案差在哪?

台灣限定查閱、不公開;美國全面公開、公眾可線上查地址。立法取向一個重隱私平衡、一個重公眾知情權。

Q12台灣 §43 vs 韓國公開告知制差在哪?

韓國採公開+社區告知,民眾可查並住區通知;台灣只給特定人員限定查閱,封閉程度高得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아동·청소년의 성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신상정보 공개·고지 제도 + 「성폭력처벌법」 신상정보 등록
🇩🇪 德國§ 30a BZRG(erweitertes Führungszeugnis,與未成年人接觸職務查核)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53-1 et s.(FIJAIS)
🇺🇸 美國Megan's Law / SORNA(34 U.S.C. § 2090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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