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1 條
- 1.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之異動或其他相關資料之登記、報到;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七年。
- 2.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期間為五年。
- 3.前二項規定,對於犯罪後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或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 4.第一項、第二項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其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 5.犯性侵害犯罪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準用前項查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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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1 條規定,特定性侵罪加害人刑滿後仍須登記報到,重罪 7 年、輕罪 5 年,並接受警察查訪。
Q · 性侵犯出獄後還要被警察列管多久?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1 條,犯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等重罪之加害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仍須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登記與報到,期間 7 年;犯第 224 條、第 227 條等情節較輕罪名者期間 5 年。期間內須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查訪,登記內容變更須於 7 日內辦理異動。犯罪時未滿 18 歲或經驅逐、限令出境者不適用。
白話解讀
性侵犯出獄後不是回歸「正常人」的身分,警方系統裡有一份名單,他在上面待 7 年或 5 年。這條法律規定:犯了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等特定罪名的加害人,刑罰執行完畢後還要定期到警察局報到,登記身分、住處、工作、車輛資料,警察隨時可以上門查訪。地址搬了?7 天內要回報。換工作?要登記。買新車?要登記。漏一次,就可能被認定違反登記義務。最重的 7 年期間適用於強制性交類重罪,5 年期間適用於乘機性交、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俗稱兩小無猜)等情節較輕的罪。如果你的鄰居、新同事、剛搬進來的房客曾經有過這類紀錄,警方知道,但你不一定知道。下一條才是「誰能查到這份名單」的關鍵。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1 條為加害人登記報到義務之核心規範,要求犯特定性侵害罪名之加害人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定期向警察機關登記身分、就學、工作、車籍等資料並接受查訪,重罪期間 7 年、輕罪 5 年。此義務屬保安處分性質,目的在於再犯防制,獨立於刑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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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犯登記報到要幾年?▾
重罪類(強制性交等)7 年,輕罪類(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等)5 年,自刑罰執行完畢日起算。
Q2登記報到是處罰嗎?▾
不是。登記報到屬保安處分性質,目的在再犯防制,獨立於刑罰之外,即使刑期已執行完畢仍須履行。
Q3搬家換工作要回報嗎?▾
要。身分、就學、工作、車籍等登記內容有變更,須於變更之 7 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Q4犯罪時未成年也要登記嗎?▾
不用。本條第 3 項明文排除犯罪時未滿 18 歲者,少年事件走完全不同的法律軌道。
Q5兩小無猜要登記嗎?▾
若以刑法第 227 條判決有罪,適用 5 年登記報到,但行為時未滿 18 歲者不適用。
Q6違反登記義務會怎樣?▾
依本法相關罰則,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登記報到者可能負刑事責任,是可能重新入監的開關。
Q7警察多久查訪一次?▾
本條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查訪,實務頻率依各地警察機關裁量,常見每 1 至 3 個月一次。
Q8在國外被判性侵回台要登記嗎?▾
依第 5 項,外國、大陸、港澳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在我國法院重新判決前準用查訪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ven_year_class | five_year_class |
|---|---|---|
| 登記報到期間 | 7 年 | 5 年 |
| 適用罪名 | 刑法第 221、222、224-1、225-1、226、226-1、332-2-2、334-2-2、348-2-1 條(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等重罪) | 刑法第 224、225-2、227、228 條(強制猥褻、乘機性交、與未成年人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等) |
| 起算時點 | 刑罰執行完畢日起算 | 刑罰執行完畢日起算 |
| 排除對象 | 犯罪時未滿 18 歲、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 | 犯罪時未滿 18 歲、經驅逐或限令出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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