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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