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4 條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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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4條規定,受強制治療裁定者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場,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被裁定強制治療但沒按時去,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4條,第37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應接受強制治療的加害人,經通知於指定期日到場卻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關鍵構成要件是「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突發重大疾病、不可抗力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才可能被認定為有正當理由。
白話解讀
前一章告訴你登記報到是「行政義務」,違反了會被處罰但不必然進監所。這條把界線往前推一步:如果你是被法院認定需要強制治療的加害人,警察通知你某天到場接受強制治療,你沒按時去,這就不再是行政處分,而是刑事犯罪。最重 1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 10 萬元罰金。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強制治療是法院經過正式程序、認定當事人「治療必要性極高、不接受治療對社會風險巨大」的少數案件。這類加害人的失蹤或拒絕治療被立法者視為「對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脅」,刑罰是壓力工具。換句話說,這條規定的潛台詞是:強制治療不是邀請,是命令。你以為「我那天剛好有事」可以推託?不行,立法者用 1 年有期徒刑回答你。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4條為強制治療執行的罰則性規範,針對第37條第一項、第二項經法院裁定須接受強制治療的加害人,於經合法通知指定到場日期後仍未按時到場且無正當理由者,課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藉此確保強制治療裁定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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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治療不去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4條,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場,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Q2什麼情況算「無正當理由」?▾
實務認定嚴格,常見成立者為突發重大疾病有急診紀錄、不可抗力(重大災害、被拘留)、通知書未合法送達;工作忙、忘記日期通常不算。
Q3強制治療通知書一定要親自到場嗎?▾
是。本條構成要件是「未按時到場」,到場後若拒絕配合走的是另一程序,但缺席本身即可能成立本罪。
Q4強制治療和被判刑是兩回事嗎?▾
是。強制治療是保安處分(防制再犯),與原案件刑罰、與本條的不到場罪是三個獨立的法律評價,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Q5錯過到場時間還來得及補救嗎?▾
起訴前主動聯繫警察機關補辦並書面說明原因,是被認定有正當理由或不起訴的關鍵;消極等警方上門最不利。
Q6強制治療要做多久?▾
強制治療的期間與停止依第37、38條及法院裁定而定,本條只處理「未到場」的刑事責任,與治療期間長短無關。
Q7家屬身心狀況不穩定忘記到場也會被罰嗎?▾
可能。但若能提出身心狀況導致無法到場的就醫證明,得主張屬於「有正當理由」,建議第一時間向法院或警方書面說明。
Q8這條的追訴時效多久?▾
本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為5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法律性質 | 最重後果 | 是否入刑 |
|---|---|---|---|
| 登記報到不到場(行政) | 行政義務/裁罰 | 行政罰鍰 | 否 |
| 強制治療不到場(本條第44條) | 刑事犯罪 | 1年以下有期徒刑+10萬元以下罰金 | 是 |
| 強制治療裁定本身(第37條) | 保安處分 | 強制接受治療 | 否(非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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