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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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而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義務、洩漏被害人身分資訊者,處新臺幣6萬至60萬元罰鍰。
Q · 洩漏性侵被害人身分會怎樣?
最重罰新臺幣60萬元罰鍰,屬行政罰非刑責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而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規定,洩漏或公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罰(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裁處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使,且「足資識別」採綜合判斷,不講姓名仍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性侵害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是高度敏感的個資。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不得洩漏或公開。誰是「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人?範圍比你想的廣得多:警察、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社工、醫護人員、心理師、學校老師、媒體從業人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家屬、甚至是案件相關的計程車司機(如果他知道乘客的身分和遭遇)。違反這條,最重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這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前科),但這個額度足以讓多數人警覺。最常見的違反情境不是「故意公開」,而是「不小心說出去」:在朋友群組吐槽今天接到的案件、在社交媒體寫療癒心得帶到細節、媒體報導用太多識別資訊、學校老師在教師休息室提到「某某班的某某學生」。本條是個資法在性侵害領域的強化版,門檻更低、罰則更明確。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為保密義務的罰則性規範,針對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足資識別身分資訊者,於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規定、予以洩漏或公開時,課予新臺幣6萬元至60萬元罰鍰,屬行政秩序罰,構成被害人身分資訊保護的處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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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跟一個朋友講,朋友也不認識當事人,這也算嗎?
依本條規定,「洩漏」的構成不需要對方認識當事人,只要你把可識別資訊傳遞給「本來不知道的人」就構成。被洩漏的資訊一旦離開原本保密範圍,後續傳播風險就無法控制。實務上對單一對象的洩漏裁罰額度通常較輕(約6到10萬區間),但仍會被處罰。完全安全的做法是:對任何不在你公務範圍內的人,連「我今天接到一個案件」都不說。
Q2媒體報導時用「化名」就沒事吧?
化名是基本要求,但不是免責通行證。如果報導中同時提到學校、地區、家庭背景、案件特殊情節,組合起來仍可能構成「足資識別身分」。實務判斷標準是「在被害人所處的社會圈內,這篇報導是否能讓認識她的人認出來」。許多媒體已內部規定不得提及學校名稱、不得描述外貌特徵、不得引述家屬具名訪問。
Q3沒講名字只說學校年級也算洩漏嗎?
可能算。本條保護的是「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年齡、學校、職業、住址範圍、家人特徵、案件細節,任何組合只要能讓特定圈子內的人認出當事人,就構成洩漏。實務認定標準遠比一般人想像嚴格。內行人提示:判斷重點是「綜合判斷」而非「單一資訊」,越具體的背景描述越危險。
Q4洩漏性侵被害人身分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Q5什麼叫「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以及學校、職業、家人特徵等任何組合後能讓特定圈子認出被害人的資訊。
Q6第45條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是行政罰(罰鍰),不留刑事前科,與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性質不同。
Q7哪些人會受第45條保密義務拘束?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者,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社工、醫護、心理師、教師、媒體從業人員。
Q8發現有人洩漏被害人身分怎麼辦?
先截圖、錄音保全證據 → 向直轄市或縣(市)社會局(處)檢舉 → 媒體案件併向 NCC 申訴。
Q9被指控違反保密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否屬「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範圍 → 檢視言論是否「足資識別」 → 主動致歉並書面承諾可作減輕事由。
Q10檢舉洩漏身分需要準備什麼?
洩漏內容截圖、發布時間、傳播對象、洩漏者身分與職務關聯等證據資料。
Q11罰鍰處分送達後不服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可續提行政訴訟。
Q12第45條 vs 第47條差在哪?
第45條罰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第47條罰違反第15條第1項保密,兩者保密義務母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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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l_45 | col_47 | col_48 |
|---|---|---|---|
| 保護義務母條 | 第11條第2項 | 第15條第1項 | 第16條第1項/第3項 |
| 處罰對象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 | 廣播、電視事業 |
| 罰鍰額度 | 6萬–60萬元 | 6萬–60萬元 | 依第48條規定(事業罰) |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 | 行政罰 | 行政罰(媒體事業) |
col_45
- 保護義務母條
- 第11條第2項
- 處罰對象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
- 罰鍰額度
- 6萬–60萬元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
col_47
- 保護義務母條
- 第15條第1項
- 處罰對象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
- 罰鍰額度
- 6萬–60萬元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
col_48
- 保護義務母條
- 第16條第1項/第3項
- 處罰對象
- 廣播、電視事業
- 罰鍰額度
- 依第48條規定(事業罰)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媒體事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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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11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1 條條文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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