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5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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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而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義務、洩漏被害人身分資訊者,處新臺幣6萬至60萬元罰鍰。
Q · 洩漏性侵被害人身分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而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規定,洩漏或公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罰(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裁處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使,且「足資識別」採綜合判斷,不講姓名仍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性侵害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是高度敏感的個資。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不得洩漏或公開。誰是「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人?範圍比你想的廣得多:警察、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社工、醫護人員、心理師、學校老師、媒體從業人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家屬、甚至是案件相關的計程車司機(如果他知道乘客的身分和遭遇)。違反這條,最重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這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前科),但這個額度足以讓多數人警覺。最常見的違反情境不是「故意公開」,而是「不小心說出去」:在朋友群組吐槽今天接到的案件、在社交媒體寫療癒心得帶到細節、媒體報導用太多識別資訊、學校老師在教師休息室提到「某某班的某某學生」。本條是個資法在性侵害領域的強化版,門檻更低、罰則更明確。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為保密義務的罰則性規範,針對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足資識別身分資訊者,於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規定、予以洩漏或公開時,課予新臺幣6萬元至60萬元罰鍰,屬行政秩序罰,構成被害人身分資訊保護的處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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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洩漏性侵被害人身分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
Q2沒講名字只說學校年級也算洩漏嗎?▾
可能算。本條保護的是「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組合資訊能讓特定圈子認出當事人即構成。
Q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是行政罰(罰鍰),不會留前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Q4誰會受第45條的保密義務拘束?▾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資訊的人,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社工、醫護、心理師、教師等。
Q5私下跟一個朋友講也算違法嗎?▾
算。「洩漏」涵蓋私下傳遞給特定人,即使一對一私訊也構成。
Q6發現有人洩漏被害人身分要向誰檢舉?▾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檢舉,並保留截圖、錄音等證據。
Q7第45條和第47條差在哪?▾
第45條罰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第47條罰違反第15條第1項保密,兩者母條不同。
Q8洩漏身分的裁罰時效多久?▾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3年,自違反行為終了時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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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ol_45 | col_47 | col_48 |
|---|---|---|---|
| 保護義務母條 | 第11條第2項 | 第15條第1項 | 第16條第1項/第3項 |
| 處罰對象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 | 廣播、電視事業 |
| 罰鍰額度 | 6萬–60萬元 | 6萬–60萬元 | 依第48條規定(事業罰) |
| 處罰性質 | 行政罰 | 行政罰 | 行政罰(媒體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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