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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5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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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而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義務、洩漏被害人身分資訊者,處新臺幣6萬至60萬元罰鍰。

Q · 洩漏性侵被害人身分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而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規定,洩漏或公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罰(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裁處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使,且「足資識別」採綜合判斷,不講姓名仍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性侵害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是高度敏感的個資。本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不得洩漏或公開。誰是「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人?範圍比你想的廣得多:警察、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社工、醫護人員、心理師、學校老師、媒體從業人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外的家屬、甚至是案件相關的計程車司機(如果他知道乘客的身分和遭遇)。違反這條,最重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這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前科),但這個額度足以讓多數人警覺。最常見的違反情境不是「故意公開」,而是「不小心說出去」:在朋友群組吐槽今天接到的案件、在社交媒體寫療癒心得帶到細節、媒體報導用太多識別資訊、學校老師在教師休息室提到「某某班的某某學生」。本條是個資法在性侵害領域的強化版,門檻更低、罰則更明確。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5條為保密義務的罰則性規範,針對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足資識別身分資訊者,於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規定、予以洩漏或公開時,課予新臺幣6萬元至60萬元罰鍰,屬行政秩序罰,構成被害人身分資訊保護的處罰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跟一個朋友講,朋友也不認識當事人,這也算嗎?

依本條規定,「洩漏」的構成不需要對方認識當事人,只要你把可識別資訊傳遞給「本來不知道的人」就構成。被洩漏的資訊一旦離開原本保密範圍,後續傳播風險就無法控制。實務上對單一對象的洩漏裁罰額度通常較輕(約6到10萬區間),但仍會被處罰。完全安全的做法是:對任何不在你公務範圍內的人,連「我今天接到一個案件」都不說。

Q2媒體報導時用「化名」就沒事吧?

化名是基本要求,但不是免責通行證。如果報導中同時提到學校、地區、家庭背景、案件特殊情節,組合起來仍可能構成「足資識別身分」。實務判斷標準是「在被害人所處的社會圈內,這篇報導是否能讓認識她的人認出來」。許多媒體已內部規定不得提及學校名稱、不得描述外貌特徵、不得引述家屬具名訪問。

Q3沒講名字只說學校年級也算洩漏嗎?

可能算。本條保護的是「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年齡、學校、職業、住址範圍、家人特徵、案件細節,任何組合只要能讓特定圈子內的人認出當事人,就構成洩漏。實務認定標準遠比一般人想像嚴格。內行人提示:判斷重點是「綜合判斷」而非「單一資訊」,越具體的背景描述越危險。

Q4洩漏性侵被害人身分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Q5什麼叫「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以及學校、職業、家人特徵等任何組合後能讓特定圈子認出被害人的資訊。

Q6第45條是刑罰還是行政罰?

是行政罰(罰鍰),不留刑事前科,與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性質不同。

Q7哪些人會受第45條保密義務拘束?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者,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社工、醫護、心理師、教師、媒體從業人員。

Q8發現有人洩漏被害人身分怎麼辦?

先截圖、錄音保全證據 → 向直轄市或縣(市)社會局(處)檢舉 → 媒體案件併向 NCC 申訴。

Q9被指控違反保密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是否屬「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範圍 → 檢視言論是否「足資識別」 → 主動致歉並書面承諾可作減輕事由。

Q10檢舉洩漏身分需要準備什麼?

洩漏內容截圖、發布時間、傳播對象、洩漏者身分與職務關聯等證據資料。

Q11罰鍰處分送達後不服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可續提行政訴訟。

Q12第45條 vs 第47條差在哪?

第45條罰違反第11條第2項保密;第47條罰違反第15條第1項保密,兩者保密義務母條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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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義務母條第11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3項
處罰對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廣播、電視事業
罰鍰額度6萬–60萬元6萬–60萬元依第48條規定(事業罰)
處罰性質行政罰行政罰行政罰(媒體事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犯罪被害者等の権利利益の保護を図るための刑事手続に付随する措置に関する法律(被害者特定事項の秘匿)
🇰🇷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24조(피해자 신원·사생활 비밀 누설 금지)
🇫🇷 法國Loi du 29 juillet 1881 sur la liberté de la presse, article 39 quinquies(禁止公開性侵被害人身分,可處罰金)
🇺🇸 美國無聯邦統一禁制規定;部分州設 rape shield law,惟 Florida Star v. B.J.F., 491 U.S. 524 (1989) 限制處罰合法取得之真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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