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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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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6條規定,網路平臺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未保留資料180日者,主管機關得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限制接取。

Q · 向平台檢舉性影像,平台不下架怎麼辦?

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平台最高罰60萬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6條,平台無正當理由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或未保留資料180日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最重得限制接取(斷網)。受害人除向平台檢舉外,可附上檢舉時間戳向數位發展部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告發平台違反本條,啟動行政罰程序。

白話解讀

性影像外流的真正災難,不是它被拍下來的那一刻,是它在網路上每多停留一小時,就被下載、轉傳、備份到更多角落。這條規定逼網路平台做兩件事:發現性影像或被檢舉了,必須先下架(不是等調查完才動),下架完還要把原始檔和上傳者資料保留 180 天給警方追人。聽起來像在管平台,但你才是真正的受益者。以前被害人發現自己的私密影像被散布,要先報警、警察立案、發函給平台,平台才慢吞吞處理,這段時間裡影像已經傳遍半個網路。現在規則翻轉了:平台不立刻下架要被罰六萬到六十萬,而且不改善可以連續罰,最重還能被切斷接取(白話說就是被斷網)。這條給了你一張新的時間表,把處理速度從「以週計算」壓縮到「以小時計算」。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6條為行政罰則條文,針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接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第13條(及第7條準用)所定「先行限制瀏覽、移除」與「保留資料180日」義務之情形,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限制接取,構成數位性暴力防制的執行末端制裁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向平台檢舉了但他們不理我,可以告平台嗎?

你不是告平台(民事告不太到),而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平台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6條,由主管機關開罰六萬到六十萬。網際網路平台的主管機關通常是數位發展部,傳統媒體是NCC。檢舉時附上你向平台檢舉的時間戳與平台未回覆證據,處理速度會快很多。

Q2影像已經被下架了,平台還會留資料嗎?

依第46條第2款,平台必須保留資料180天,否則會被罰。所以下架後的半年內,你還可透過報案讓警方調閱平台後台資料追加害人。報案越早越好,180天從平台收到通知或得知起算,不是從你檢舉那天起算。

Q3我經營一個小論壇,這條真的會管到我嗎?

會。這條沒有規模門檻,只要你提供網際網路服務讓他人發表內容,就在適用範圍內。差別只在主管機關開罰時會考量規模與情節,但不處理本身就會被罰。建議現在就建立檢舉信箱、24小時下架SOP與資料保留機制。

Q4性影像外流怎麼下架?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46條向平台檢舉,平台必須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不能以調查中拖延,否則最高罰60萬。

Q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46條是什麼?

是針對網路平台未及時下架性影像或未保留資料180日的行政罰則,授權主管機關處6萬至60萬罰鍰並得限制接取。

Q6什麼叫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平台得知或受檢舉性影像後,在調查確認前就要先暫時下架或封鎖瀏覽的止血義務,不能等查清楚才動。

Q7限制接取是什麼意思?

對屆期未改善的平台,主管機關得令接取服務提供者使其在我國境內無法連線,俗稱斷網,是最後手段。

Q8性影像被散布該怎麼向平台檢舉?

截圖存證 → 向平台檢舉並引用第13條、第46條要求下架並保留資料180日 → 同步報警 → 平台拖延就向主管機關告發。

Q9平台不下架我要找哪個機關?

網際網路平台多為數位發展部,傳統媒體為NCC。附上向平台檢舉的時間戳與未處理證據提出告發。

Q10怎麼確保能追到上傳者?

在180日保留期內盡快報案,由警方發函調閱平台保留的原始檔、IP與上傳紀錄。越早報案可追時間越多。

Q11經營平台要怎麼避免被罰?

建立檢舉專責窗口、24小時內下架SOP、資料保留180日機制;有疑慮先下架,事後評估比拖延便宜。

Q12向平台檢舉 vs 向主管機關告發差在哪?

向平台檢舉是要求其履行下架與保留義務;向主管機關告發是讓平台因違反第46條遭裁罰,兩者可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依據效果速度
向平台檢舉第13條、第46條平台須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資料最快(小時級)
向主管機關告發平台第46條行政罰平台遭6萬至60萬罰鍰、按次處罰、限制接取行政程序(數日至數週)
報警偵辦上傳者刑法妨害性隱私罪等追訴上傳者刑責、調閱平台保留資料偵查程序(較長)

依據

向平台檢舉
第13條、第46條
向主管機關告發平台
第46條行政罰
報警偵辦上傳者
刑法妨害性隱私罪等

效果

向平台檢舉
平台須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資料
向主管機關告發平台
平台遭6萬至60萬罰鍰、按次處罰、限制接取
報警偵辦上傳者
追訴上傳者刑責、調閱平台保留資料

速度

向平台檢舉
最快(小時級)
向主管機關告發平台
行政程序(數日至數週)
報警偵辦上傳者
偵查程序(較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現・情報流通プラットフォーム対処法)に基づく削除義務
韓國전기통신사업법 제22조의5(불법촬영물 등 유통방지 의무, 이른바 N번방 방지법)
中國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删除规则)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德國Digital Services Act (EU) 2022/2065 Art. 16(Melde- und Abhilfeverfahren;舊 NetzDG)
法國Règlement DSA (UE) 2022/2065 art. 16 / LCEN art. 6(obligation de retrait)
美國2025 TAKE IT DOWN Act(NCII 48 小時下架義務);對照 47 U.S.C. § 230 之反向平台豁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11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1120110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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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