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7 條
- 1.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矯正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之風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2.加害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經評估認有再犯之風險,而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由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 3.依前二項規定經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或接獲法院裁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移強制治療處所接續治療,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協助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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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7條建立刑後強制治療兩條補救路徑:徒刑期滿前由矯正機關評估、社區治療期間由檢察官或主管機關評估,裁定後刑期屆滿日逕移強制治療處所。
Q · 性侵害加害人刑期快滿了,還能被裁定強制治療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7條,即使判決時未裁定強制治療,仍有兩條補救路徑:第一項由矯正機關在徒刑期滿前評估發現高再犯風險聲請;第二項由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在社區治療期間評估發現高風險聲請。法院裁定後,加害人於刑期屆滿日直接「逕移」強制治療處所,中間不會有重獲自由的時間。
白話解讀
這條是性侵害強制治療制度的「補漏條款」。原本刑法第91條之1的強制治療要在判決時就裁定,但實務上常出現一種尷尬情況:判決時看不出再犯風險,加害人按部就班服刑、做治療,等到要出獄前才發現「這人風險很高」,或者出獄之後做社區治療發現「治療效果根本沒有」。這條給了兩條救援路:第一項處理「徒刑要結束前」由監獄評估小組發現的高風險案件,第二項處理「出獄後社區治療階段」由社政單位發現的高風險案件。不論哪一條路徑,最後結果都一樣:法院裁定後,加害人從刑期結束的那一天直接被送到醫療機構繼續關。這條真正的關鍵字是第三項的「逕移」二字:你不會經歷一段「重獲自由」的時間,而是從監獄門口直接被換到強制治療處所,連回家拿衣服的機會都不會有。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7條為刑後強制治療的補充規範,建立兩條動態風險評估路徑:徒刑執行期滿前由矯正機關評估小組發動,及社區身心治療期間由檢察官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動,使初判時未能預見的再犯風險,得於服刑或治療階段補行裁定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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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7條是什麼?▾
刑後強制治療的補丁條款,讓判決時未裁定強制治療的高再犯風險加害人,能在服刑或社區治療階段補行裁定。
Q2第37條的強制治療跟坐牢差在哪?▾
性質是保安處分非處罰,但在司法精神醫療機構執行,門禁管制近似監獄,期間最長五年得延長。
Q3什麼是逕移強制治療處所?▾
加害人於刑期屆滿或接獲裁定後,由主管機關直接押送至強制治療處所,中間沒有返家或重獲自由的空檔。
Q4第37條兩項規定差在哪?▾
第一項處理徒刑期滿前由矯正機關評估發動;第二項處理社區治療期間由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發動。
Q5被聲請強制治療可以抗告嗎?▾
可。依第40條準用刑事訴訟法,加害人收到裁定後得於法定期間內抗告,並享有辯護權。
Q6強制治療最長關多久?▾
依第38條執行期間五年以下,期滿前經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得聲請延長。
Q7刑後強制治療合憲嗎?▾
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認定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合憲,但要求踐行正當程序並定期評估、保障受治療人權益。
Q8家屬可以事先知道加害人會不會被強制治療嗎?▾
可向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諮詢加害人後續安排與治療配合狀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th_1_pre_release | path_2_community |
|---|---|---|
| 發動主體 | 矯正機關評估小組 | 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適用階段 | 徒刑執行期滿前 | 依第31條接受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 |
| 前提要件 | 經評估認有再犯風險且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 | 經評估認有再犯風險且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 |
| 共同結果 | 法院裁定後逕移強制治療處所接續治療 | 法院裁定後逕移強制治療處所接續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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