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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8 條

  1. 1.前條強制治療之執行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經評估認其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者,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2. 2.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後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3. 3.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強制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4. 4.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有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
  5. 5.強制治療處所應於第一項之執行或延長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6. 6.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得自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
  7. 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受第五項通知後,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或收受第一項但書或前項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應召開轉銜會議,安排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登記、報到事宜,並提供就學、就業、家庭支持及其他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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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規定刑後強制治療執行五年以下,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可經法院裁定延長,延長次數無上限,每年至少評估一次。

Q · 性侵害強制治療滿五年就一定能出來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強制治療原則執行五年以下,但執行期滿前若評估認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可聲請法院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之後每次一年以下,條文未設延長次數上限。換言之能否釋放取決於再犯風險評估,不是時間到就結束。

白話解讀

強制治療的執行不是無期限的「永久關押」,但也不是說五年到了就一定放人。這條設下整套執行架構:原則五年,但在期滿前如果評估認為「再犯風險還沒明顯降下來」,可以由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延長,第一次最多三年、之後每次最多一年。聽起來保守,實際上沒有上限的設計,意味著高風險加害人理論上可能被無限期續延。但這條也給了被處分人三條反擊路徑:執行中檢察官或主管機關認為沒必要繼續,可主動聲請停止;每年至少評估一次,被處分人在收到評估通知後可自己向法院聲請停止;停止後如果風險再現又可以重新拉回來繼續治療。最重要的是第七項:主管機關決定放人之前,要召開「轉銜會議」安排後續身心治療、登記報到、就業就學支持,避免人一出來就脫軌再犯。這條的真正本質是:強制治療不是時間到就結束,而是「風險夠低才能結束」。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規範刑後強制治療的執行期間與延長、停止機制:原則執行五年以下,期滿前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者得經法院裁定延長(首次三年、其後每次一年,無次數上限),並設每年至少一次評估、被處分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停止,以及釋放前召開轉銜會議等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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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治療真的可以一直延長下去嗎?

理論上可以。本條規定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一年以下,但沒寫延長次數上限,實務上有連續延長超過十年的案例。但每次延長都需經評估認定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並由檢察官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裁定,受司法審查。內行人提示:延長成敗關鍵是評估報告,被處分人若能在評估前主動配合治療、展現具體風險降低證據,被駁回機率會提高。

Q2我被強制治療,自己能聲請停止嗎?

可以,但不容易。被處分人收到期滿前三個月的評估結果通知後,可自行向法院聲請停止。內行人提示:單靠書狀幾乎不可能成功,須有自費獨立司法精神科醫師作出再犯風險顯著降低的對立鑑定,並備妥家庭支持與就業規劃,收到通知後儘速委任熟悉性侵害案件的律師最有準備時間。

Q3什麼是轉銜會議?家人快出強制治療了我能參加嗎?

轉銜會議是主管機關在決定放人前召開,安排被處分人後續身心治療、登記報到、就學就業與家庭支持。家屬通常會被通知出席。內行人提示:會議上提出具體計畫(如出來後在誰的店工作、住址、由誰陪同接受社區治療)會被寫入紀錄,作為主管機關後續監督基準,準備愈具體,復歸條件愈寬鬆。

Q4性侵害強制治療多久?

原則五年以下,但期滿前風險未顯著降低可延長,第一次三年、之後每次一年,無次數上限。

Q5刑後強制治療是什麼?

對受刑性侵害加害人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因再犯風險仍高而施以的拘束性治療保安處分。

Q6轉銜會議是什麼?

主管機關放人前召開的協調會議,安排身心治療、登記報到、就學就業與家庭支持。

Q7強制治療和監護處分差在哪?

強制治療針對性侵害再犯風險、無固定上限;監護處分多針對精神障礙犯且有期間規範。

Q8強制治療怎麼聲請停止?

收到期滿前評估通知後,被處分人自行向法院聲請;最好附自費對立精神鑑定報告。

Q9強制治療延長要由誰聲請、怎麼裁定?

由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評估報告後裁定許可延長。

Q10怎麼證明再犯風險已經降低?

自費獨立司法精神科醫師對立鑑定、配合治療完成紀錄、穩定家庭與就業支持證明。

Q11家屬在轉銜會議能做什麼?

提出具體就業、住所、家庭支持與陪同治療計畫,寫入會議紀錄作為後續監督基準。

Q12強制治療延長無上限 vs 釋字799號違憲嗎?

釋字799肯認制度合憲,但要求定期評估、司法審查與救濟途徑,本條112年修正即為回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note
首次延長期間三年以下由法院裁定許可
第二次以後延長期間每次一年以下無延長次數上限
評估頻率每年至少一次評估有無繼續治療必要
停止聲請主體檢察官/主管機關/被處分人本人被處分人須收評估通知後始得自行聲請
釋放前程序召開轉銜會議安排身心治療、登記報到、就學就業與家庭支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치료감호 등에 관한 법률(치료감호)/성충동 약물치료법
🇩🇪 德國StGB § 66(Sicherungsverwahrung)/§ 63(Unterbringung in einem psychiatrischen Krankenhau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53-13 et s.(rétention de sûreté)
🇺🇸 美國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SVP) civil commitment(如 Kansas v. Hendricks, 521 U.S.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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