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8 條
- 1.前條強制治療之執行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經評估認其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者,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 2.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後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 3.前項強制治療之期間,應與停止強制治療前已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
- 4.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有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
- 5.強制治療處所應於第一項之執行或延長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6.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得自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之執行。
- 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受第五項通知後,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或收受第一項但書或前項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應召開轉銜會議,安排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登記、報到事宜,並提供就學、就業、家庭支持及其他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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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規定刑後強制治療執行五年以下,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可經法院裁定延長,延長次數無上限,每年至少評估一次。
Q · 性侵害強制治療滿五年就一定能出來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強制治療原則執行五年以下,但執行期滿前若評估認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可聲請法院延長,第一次三年以下、之後每次一年以下,條文未設延長次數上限。換言之能否釋放取決於再犯風險評估,不是時間到就結束。
白話解讀
強制治療的執行不是無期限的「永久關押」,但也不是說五年到了就一定放人。這條設下整套執行架構:原則五年,但在期滿前如果評估認為「再犯風險還沒明顯降下來」,可以由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延長,第一次最多三年、之後每次最多一年。聽起來保守,實際上沒有上限的設計,意味著高風險加害人理論上可能被無限期續延。但這條也給了被處分人三條反擊路徑:執行中檢察官或主管機關認為沒必要繼續,可主動聲請停止;每年至少評估一次,被處分人在收到評估通知後可自己向法院聲請停止;停止後如果風險再現又可以重新拉回來繼續治療。最重要的是第七項:主管機關決定放人之前,要召開「轉銜會議」安排後續身心治療、登記報到、就業就學支持,避免人一出來就脫軌再犯。這條的真正本質是:強制治療不是時間到就結束,而是「風險夠低才能結束」。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規範刑後強制治療的執行期間與延長、停止機制:原則執行五年以下,期滿前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者得經法院裁定延長(首次三年、其後每次一年,無次數上限),並設每年至少一次評估、被處分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停止,以及釋放前召開轉銜會議等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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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強制治療多久?▾
原則五年以下,但期滿前風險未降可延長,第一次三年、之後每次一年,無次數上限。
Q2強制治療滿五年會自動放人嗎?▾
不會。期滿前三個月會做評估,風險未顯著降低可由檢察官或主管機關聲請延長。
Q3強制治療可以一直延長下去嗎?▾
理論上可以,條文未設延長次數上限,但每次延長都需評估認定且經法院裁定。
Q4被強制治療的人自己能聲請停止嗎?▾
可以。收到期滿前評估結果通知後,被處分人得自行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
Q5什麼是轉銜會議?▾
主管機關決定放人前召開的會議,安排後續身心治療、登記報到與就學就業、家庭支持等。
Q6停止強制治療後還會被抓回去嗎?▾
會。停止後若再有強制治療事由,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繼續治療,期間與先前合併計算。
Q7強制治療多久評估一次?▾
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
Q8強制治療延長要由誰聲請?▾
由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裁定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 | note |
|---|---|---|
| 首次延長期間 | 三年以下 | 由法院裁定許可 |
| 第二次以後延長期間 | 每次一年以下 | 無延長次數上限 |
| 評估頻率 | 每年至少一次 | 評估有無繼續治療必要 |
| 停止聲請主體 | 檢察官/主管機關/被處分人本人 | 被處分人須收評估通知後始得自行聲請 |
| 釋放前程序 | 召開轉銜會議 | 安排身心治療、登記報到、就學就業與家庭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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